創業企業做股權分配方案時,需要考慮四個基本原則

股權分配原則

1. 事為大

創業企業的股權配置應該有利於團結大多數人,群策群力把事業做好做大。

否則,如果創業企業的事業做不起來,創始股東手裡抓著100%的股票也只是一張廢紙,甚至是100%的負債和義務。

2. 資源配置

創業企業的股權結構是表象,股權結構背後反映的是創業企業生存、發展可以對接的各種資源,諸如團隊、技術、資本、渠道等。

因此,創業企業的股權分配應有利於拼接利用上企業發展所需的各種資源,實現財散人聚。

3. 控制權

創業企業實現控制權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股權控制。但是,創業企業為了對接利用外部資源,創始團隊的股權必然會持續被攤薄。

股權被攤薄的情況下,創業企業還可以通過投票權委託、一致行動人與牛卡計劃(dual-class structure)等實現控制權。

需要說明的是,創業團隊對企業的控制權是相對控制權,不是絕對控制權。

一方面,創始團隊應對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有控制權,另一方面,應該通過賦予外部股東對少數特定重大事項(主要指企業股權變更相關重大經濟事項)的一票否決權以保護投資人作為小股東的權利,也實現創始團隊與投資人之間權利的監督制衡。

4. 股權兌現

這主要針對創始團隊。比如,某創始股東持有創業企業30%股權,但幹滿1年就拍屁股離職走人。

如果允許這個已離職但不繼續對創業企業做貢獻的創始股東保留這30%股權,其他留下來繼續創業的團隊成員吭哧吭哧為他打工,這既不合理,也不公允。

因此,對創始股東的股權設定股權兌現(vesting)與離職時股權的回購制度(redemption or repurchase)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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