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在執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10起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10起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10起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劉某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訴劉某輝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滎陽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滎民初字第135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劉某輝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王某某各項損失112826.07元。劉某輝不服提起上訴,2016年3月31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終438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劉某輝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按原判決執行。判決生效後,劉某輝一直未履行賠償義務,王某某於2016年8月4日向滎陽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郑在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執行中查明,劉某輝每月工資收入約四千元,2016年7月,其購買中華牌小轎車一輛,並將該車登記在其配偶名下。執行幹警前往劉某輝家中查找該車時,劉某輝將車輛轉移,拒不提供車輛去向。2017年3月16日,滎陽市人民法院將劉某輝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有關線索、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後,劉某輝委託其家屬與申請執行人進行協商,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現已全部履行完畢,並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2018年4月20日,滎陽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劉某輝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劉某輝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在判決書生效後,以其配偶的名義購買車輛,執行法院擬對該車輛採取強制措施時,劉某輝又轉移車輛、拒不交付,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鑑於劉某輝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並已全部履行完畢,且得到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緩刑。

案例二:王某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鄭州高新區某石材商行訴王某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滎陽市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豫0182民初401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王某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該石材商行工程款31.3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王某偉未按期履行義務,該石材商行於2017年10月25日向滎陽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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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程中,滎陽市人民法院將王某偉傳喚到案,王某偉承諾分期還款,但未實際履行。執行幹警調取王某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後發現,其名下某銀行賬戶在2017年12月21日有一筆30萬元的進賬記錄。該筆款項到賬後,王某偉多次支取、轉賬,金額達20萬餘元,直至法院將該賬戶查封,期間王某偉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2018年2月28日,滎陽市人民法院將王某偉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有關線索、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後於2018年3月6日將王某偉傳喚到案,王某偉迫於壓力在被刑事拘留後的第三天即向申請執行人支付了全部案款,申請執行人亦出具書面材料,對王某偉予以諒解。2018年5月11日,滎陽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某偉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王某偉的銀行賬戶內有充足資金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屬於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本案提醒有能力履行的被執行人,要端正心態、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案例三:劉某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劉某某與劉某偉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新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588號民事判決,判令劉某偉等人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償還劉某某借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18萬元。劉某偉未在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執行中查明,劉某偉從當地政府獲得86.6萬元磚廠拆遷補償款,僅將其中的2萬元賠償給劉某某,下餘金額另作他用,導致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新鄭市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5月22日向新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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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偉負有執行義務,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院於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豫0184刑初486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劉某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劉某偉不服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劉某偉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卻將其獲得的磚廠拆遷補償款另作他用,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警示所有具備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積極主動地履行法律義務才是正確的選擇,否則終將會為其拒執行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案例四:高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薛某某申請執行高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新鄭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2日立案執行。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高某名下有一輛號牌為豫AK82**的飛碟牌汽車,其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有資金流轉情況。被告人高某擁有車輛、銀行存款,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義務。申請人薛某某向該院提取刑事自訴,請求追究高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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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負有執行義務,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人控告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2017年1月23日,該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高某拘役一個月。宣判後,高某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申請執行人以自訴方式啟動刑事追究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本案警示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不要心存僥倖、躲避執行,如果因此被刑事追責,則得不償失。

案例五:丁某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丁某某申請執行丁某振民間借貸一案,丁某某向新密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90萬元,但丁某振拒不履行。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丁某振將其在鄭州某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的股權以260萬元轉讓他人後,仍然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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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振被提起公訴後,新密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振在涉案民事判決生效後,私下將其在鄭州某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股權以260萬元轉讓他人後,並沒有履行已生效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其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丁某振與丁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實際履行,丁某某對丁某振的行為予以諒解。新密市人民法院以丁某振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丁某振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執行人丁某振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轉移財產、規避執行,且轉移財產的價值遠遠超過本案執行標的,主觀惡意明顯,其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罰當其責。本案提醒所有被執行人,逃避執行難得逞,轉移財產要判刑,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才是正確的選擇。

案例六:史某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薛某某訴被告史某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民三初字第202號民事調解書,因被告人史某安到期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薛某某於2016年10月9日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史某安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後,即與其配偶辦理了離婚手續,並將其名下房產轉移至其配偶名下,拒不執行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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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2日,史某安被上網追逃,同年3月14日,史某安被公安機關抓獲。2018年6月1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史某安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史某安具有履行能力,在收到執行法院相關法律文書後即與其配偶辦理了離婚手續,轉移名下房產,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定罪量刑,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行為,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種抗拒執行的犯罪行為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七:平頂山某鹽業公司、左某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訴平頂山某鹽業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042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該鹽業公司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王某某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12400元等。後該鹽業公司未履行法律義務,王某某遂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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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平頂山某鹽業公司名下共有八輛機動車,同時,該鹽業公司於2016年底將其在河南某鹽業銷售有限公司85%的股權轉讓給他人,其在執行期間正常經營,但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王某某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金水法院於2017年9月30日作出判決:被告單位平頂山某鹽業公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安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平頂山某鹽業公司具備償還借款的能力,並且在取得股權轉讓款後仍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屬於單位犯罪,被告人左某安作為單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於單位實施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法院依法對左某安定罪並判處刑罰,符合法律規定,體現了對拒執犯罪的嚴厲打擊。

案例八:陳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鄭州某客車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1674號民事判決書,向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陳某拒不履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要求陳某騰空其名下被依法查封的一套房產時,陳某拒不搬出。執行法院責令其交出被依法保全的“帕薩特”轎車一輛,陳某一直未履行。2018年1月10日,申請執行人鄭州某客車公司依法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陳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責任。

郑在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負有執行義務,但其拒不遷出法律文書指定的房屋,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又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損毀執行器械,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8年4月18日,該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陳某拘役三個月。宣判後,陳某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陳某名下有房、有車,具備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採取暴力方法抗拒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提醒所有被執行人,只有尊崇法律,敬畏法律,誠信為本,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是唯一正確的出路,任何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九: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訴李某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偉應向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2萬元及利息。李某偉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申請人李某某向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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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程中,鄭州航空港區法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到被執行人李某偉名下有部分存款及別克牌轎車一輛,並及時採取了相應強制措施。2017年8月3日,執行幹警將李某偉傳喚至法院,詢問其還款意願。2017年8月8日,李某偉將其名下別克牌轎車過戶至案外人李某敏名下。2017年9月6日,執行法院依法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後李某某向鄭州航空港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該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偉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2017年12月27日,法院判處李某偉拘役兩個月。鑑於李某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偉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亦可酌情從寬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李某偉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車輛,完全有能力執行生效判決,但其拒不履行,並將名下車輛轉移至案外人名下逃避法院執行。李某偉的行為表明其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法應予懲戒。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依法配合執行,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十:劉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訾某某訴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開民初字第81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劉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訾某某欠款173800元及相應利息,該民事判決生效後劉某未履行還款義務。高新區法院依法立案執行後,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被執行人劉某於2016年1月底前一次性償還訾某某18萬元,訾某某自願放棄遲延履行利息。後劉某未按和解協議履行,本案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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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中發現,劉某名下某銀行賬戶內有較頻繁的款項往來記錄。經查,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8月28日期間共轉入款項累計101792.26元,轉出款項累計101850.94元。2017年4月劉某到寧陵某置業公司工作後,月工資6500元,但沒有向法院申報其工資收入情況。訾某某遂向鄭州高新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鄭州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作為負有向自訴人訾某某償還欠款的執行義務人,在執行過程中隱瞞其有工資收入的事實,且在判決生效後其名下銀行賬戶內的轉入、轉出款項累計達十餘萬元而拒不執行還款義務,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據此,劉某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劉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還款義務,但其拒不履行,且隱瞞有工資收入的事實,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劉某的行為表明其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該判例警示所有被執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執行,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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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 付加才 劉 偉

審核: 丁 巖 張 帆 安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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