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管轄問題

如何確定“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管轄問題

案例:

黃某、A公司、曾某與戴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訴。黃某、A公司、曾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管轄裁定依法移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事實及理由:(一)戴某已向一審法院提交答辯狀,對實體問題進行了答辯,其管轄權異議已超過法定期限,應駁回其管轄異議申請;(二)本案1000萬元借款實際支付有借條及相關憑證證明,且雙方曾就還款問題多次協商,款項支付的事實應予認定;(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即雙方爭議的問題是款項是否歸還的問題,故黃某應為“接受貨幣一方”,出借人黃某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有管轄權,一審法院將本案移送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適用法律錯誤。

律師分析:

從上述案件事實情況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的問題。但原被告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並未約定案件管轄法院,糾紛產生後也未協商一致確定管轄法院,故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請求以其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並確定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民間借貸糾紛,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根據最高人們法院司法裁判看:1、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2、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黃某、A公司、曾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戴某歸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歸還問題發生的爭議,應以出借人所在地即甘肅省為合同履行地;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故依法應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如何確定“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管轄問題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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