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戶口登記須知

一、恢復戶口登記時,應當在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對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由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註銷戶口的證明。

二、原戶口註銷地住址發生變動的,若屬本縣範圍內的,應當在新住址地所屬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若屬跨市、縣範圍的,符合新住址地落戶條件的,可以在新住址地申報恢復戶口;不符合新住址地落戶條件的,應當在原住址地申報恢復戶口。

三、軍人回原籍地退伍、復員、轉業、退役的,憑縣級以上安置部門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介紹信、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向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對退出現役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由原籍公安派出所憑退役證明等相關材料為其恢復戶口登記。

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憑部隊有關文件向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向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四、出國、出境公民(在國外、境外定居並加入外國國籍的除外)不註銷戶口。

(一)之前因私短期出國(出境)被註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持以下材料向原戶口註銷地、就業地或直系親屬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1.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或者旅行證;2.戶口註銷證明或者原始戶口登記資料;3.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

(二)屬家庭戶常住戶口的,在出國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

(三)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屬單位工作人員集體戶且回原單位工作的,在原單位集體戶口所在地申報;屬單位工作人員集體戶但不回原單位工作的,在新單位所在地申報。

(四)申報異地恢復戶口的,還應當符合恢復地戶口准入條件。

(五)已批准出國並已辦理戶口註銷手續,但因故未去的,應當在原戶口註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公安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的身份,具有華僑、港澳臺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五、被判刑的公民,不註銷戶口。

因判刑已被註銷戶口的,在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後,應當由本人持監獄管理部門開具的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向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因判刑已被註銷戶口,現監外執行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由本人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決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批准保外就醫的決定等向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六、公民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被註銷戶口,重新出現的,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判決書申報恢復戶口。

七、遷移人領取遷移證件後,因故未落戶或者未落戶又返回原住地居住的,可憑原簽發遷移證恢復戶口。

八、辦理時限:42個工作日(派出所15個工作日——縣局15個工作日——州局10個工作日——2個工作日通知本人,合計42個工作日,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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