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管辖问题

如何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管辖问题

案例:

黄某、A公司、曾某与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黄某、A公司、曾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管辖裁定依法移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一)戴某已向一审法院提交答辩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答辩,其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应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二)本案1000万元借款实际支付有借条及相关凭证证明,且双方曾就还款问题多次协商,款项支付的事实应予认定;(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款项是否归还的问题,故黄某应为“接受货币一方”,出借人黄某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分析:

从上述案件事实情况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但原被告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未约定案件管辖法院,纠纷产生后也未协商一致确定管辖法院,故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以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根据最高人们法院司法裁判看:1、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黄某、A公司、曾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戴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即甘肃省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故依法应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何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管辖问题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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