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曝光的性侵事件在没有实质证据的情况下,曝光对象可以告举报人诽谤吗?


可以。

我想特别指出的一点是,目前民事案件已经改革为立案登记制,使民事案件的立案门槛大大降低,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滥用诉权,基本上都可以立案,长期以来公众对于民事诉讼往往戴着有色眼镜,将其与刑事诉讼混同起来,其实从实践中看,民事诉讼手段是更为广泛适用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从我个人角度,希望大家不要将刑事诉讼,诉诸刑罚当成唯一解决问题的手段,因为刑法证据要求严苛,忽视了民事途径,无异于放弃了一条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而起诉本身,不应被视为钻法律空子,能够到法院解决问题比起其他私力救济,总是更恰当有说服力的方式。

而法律上其实没有实质证据这种说法,公众所说的实质证据,一般就是指有证明力的证据,那么各种证据的证明效力是不同的,客观证据,比如说性侵案件中DNA鉴定、指纹、齿痕这一类具有唯一排他性的证据效力很强,而主观证据,主要是各种口述,证明力相对较弱,那么影响他们证明力的主要因素是证据规则,比如说在刑法中我们现在就强调主要依靠客观证据定案,因为主观证据往往不够准确,而在民事诉讼中,只要能够说服法官就可以了,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主观证据往往有更大的发挥空间。

近期曝光的一系列公益圈,媒体圈的性侵事件,其实都可以看成由于无法以刑事诉讼手段得到满意的结果,转而通过舆论手段争取道德支持,对于受害人来说,这是一种自由,只要不是完全故意虚构的栽赃陷害,就是正当的,因为刑法的严格证据要求,确实有大量性侵犯案件由于缺乏证据,或者达不到立案标准而无法诉诸刑罚,而被曝光的对象也当然可以反诉,指称对方诽谤污蔑,但是法律的判定标准,不管是刑事还是民事,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提供尽量多的细节,能够证明被曝光者有多次不轨的行为,都可以非常有效的去说服法官,只要排除掉多人联合起来构陷某人的可能性——比如说能够证明曝光前受害者们素不相识,也无相互联系串谋,是因共同的遭遇联合起来,这一点是完全可以自证的——那么即便被曝光者提出反诉,也几乎不可能获胜。

起源于欧美的ME TOO活动,目前整体的举报准确率非常高,这实际上和过去大量性侵类案件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没有及时举报有非常大的关系,也就是说,不是侵权事实没有发生,只是积案未能显现,不管是在欧美还是中国,女性的弱势地位还是一个客观现实,涉及到性隐私问题,受害人有各种顾虑应当得到理解,那么现在她们勇于发声,至少证明了自身的成长和观念转变,从我个人角度,希望曝光不仅仅停留在舆论上,而是能进一步延伸至法庭,为更多的人积极运用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做出良好的示范。


一笑风云过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请大家先参考我之前的两个回答,一是“MeToo运动为什么并不等于‘未审先判’、并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https://www.wukong.com/answer/6561491369817276679/),二是为什么MeToo运动举报的正确率高得惊人、为什么我们不必太担心MeToo运动会误伤无辜(https://www.wukong.com/answer/6561488213016314126/)。

在做了上面的准备工作之后,我们现在转入“诽谤”的问题。由于性侵案件在举证上的难度,以及社会文化导致许多受害者不愿出面作证,导致就算是真正的作恶者,也很难被确凿的证据逼问得哑口无言,反而可以反过来控诉对方造谣诽谤(当然,如果嫌疑人确实是无辜的,同样也会指控举报人是在造谣诽谤;但是就像我在前两个回答中所说的,迄今为止,MeToo运动一打一个准,已经被揭发出来的没有一个是无辜的)。

那么当一方指控另外一方诽谤时,法律应该如何裁定?注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诽谤诉讼都是民事诉讼,要求诉讼双方均提交证据,比如原告方需要提交证据表明被告方的说法有误、同时也要提交证据表明这些错误说法对自己的利益构成实际损害,等等;反过来,被告方也要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其来有自,等等。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里,对于诽谤的定罪标准有别,因此我们无法一一列举讨论。仅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诽谤案例中,对“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包括著名公知)”与“非公众人物”,有比较大的区分。对于非公众人物来说,是否对其构成诽谤,判定的标准较为宽松,往往是要事实错误即可。但是对于公职人员/公众人物来说,对其名誉的损害要达到定罪诽谤的基础,还需要更严格的标准,比如在报导的过程中有意地忽略相反的材料、或者明知报导可能存在问题却拒绝进行进一步的查实,等等。

在最近的曝光案例中,涉嫌强奸的“著名公知”章文威胁要告举报者诽谤。至少在美国,这个诽谤诉讼是基本无望成功的,涉事者也就只是打打嘴炮,借此吓退举报者而已。当然,这种威胁,本身也是性侵者常用的伎俩之一。


林三土


当前,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社交平台,曝光涉嫌性骚扰或性侵的事件越来越多。对于没有证据就发文是否构成诽谤,本人认为虽然受害女生在指控文章中没有提到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会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关键点在于文章所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如果经过法院审查,文章内容是真实的,并不构成诽谤罪,即使曝光对象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当然如果经过法院审查,受害女生拿不出证据,那事情可能会麻烦一些,但发文者仍不一定构成诽谤罪。

为什么说不一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也就是说发文者如果出于义愤,在没有完全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发布文章,即使不完全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实际上,搞清事实真相是政法机关的事,发文者不用也不可能掌握所有证据。

当然,对于近期被曝光性侵或性骚扰的一些人,本人倾向于相信事件是真实的,并希望他们提起诉讼,虚张声势吓唬人是没有用的,谁也不是吓大的。也许政法机关审查后,证据就出来了呢,这些事谁说得准,就看他们敢不敢了。如果文章经查证属实,性骚扰和性侵那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到时候就是公检法机关和他们谈了。


徐州律师褚夫兴


我的观点是:从法律规定和既往案例看,如果确实没有实质证据,举报者被告诽谤罪的不多,往往会被民事起诉索赔名誉损失。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其一,虽然内心无比倾向举报者说的真的。但法律是一门讲证据的学科, 法官判案也需要审查证据。所以证据的闭锁性,唯一结果导向性非常重要。举报者一定要准备好证据,证明自己非自愿被强迫等。


其二,如果举报者没有实锤,那么被举报者往往会去法院起诉,毕竟起诉可以大大方方向吃瓜群众宣告,自己不怕鬼敲门,自己没做过,似乎是挽回名誉的最佳方案。所以被举报者往往走民事诉讼,状告名誉侵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其三为什么一般很少出现诽谤罪呢?因为诽谤虽然是自诉,但它毕竟属于刑事犯罪,需要非常扎实的证据来判定。被举报人同样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举报人一定有诽谤的主观故意。所以在以往的案例中,双方走刑事途径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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