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曝光的性侵事件在沒有實質證據的情況下,曝光對象可以告舉報人誹謗嗎?


可以。

我想特別指出的一點是,目前民事案件已經改革為立案登記制,使民事案件的立案門檻大大降低,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濫用訴權,基本上都可以立案,長期以來公眾對於民事訴訟往往戴著有色眼鏡,將其與刑事訴訟混同起來,其實從實踐中看,民事訴訟手段是更為廣泛適用的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從我個人角度,希望大家不要將刑事訴訟,訴諸刑罰當成唯一解決問題的手段,因為刑法證據要求嚴苛,忽視了民事途徑,無異於放棄了一條保護自身權益的途徑,而起訴本身,不應被視為鑽法律空子,能夠到法院解決問題比起其他私力救濟,總是更恰當有說服力的方式。

而法律上其實沒有實質證據這種說法,公眾所說的實質證據,一般就是指有證明力的證據,那麼各種證據的證明效力是不同的,客觀證據,比如說性侵案件中DNA鑑定、指紋、齒痕這一類具有唯一排他性的證據效力很強,而主觀證據,主要是各種口述,證明力相對較弱,那麼影響他們證明力的主要因素是證據規則,比如說在刑法中我們現在就強調主要依靠客觀證據定案,因為主觀證據往往不夠準確,而在民事訴訟中,只要能夠說服法官就可以了,所以在民事訴訟中,主觀證據往往有更大的發揮空間。

近期曝光的一系列公益圈,媒體圈的性侵事件,其實都可以看成由於無法以刑事訴訟手段得到滿意的結果,轉而通過輿論手段爭取道德支持,對於受害人來說,這是一種自由,只要不是完全故意虛構的栽贓陷害,就是正當的,因為刑法的嚴格證據要求,確實有大量性侵犯案件由於缺乏證據,或者達不到立案標準而無法訴諸刑罰,而被曝光的對象也當然可以反訴,指稱對方誹謗汙衊,但是法律的判定標準,不管是刑事還是民事,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能夠提供儘量多的細節,能夠證明被曝光者有多次不軌的行為,都可以非常有效的去說服法官,只要排除掉多人聯合起來構陷某人的可能性——比如說能夠證明曝光前受害者們素不相識,也無相互聯繫串謀,是因共同的遭遇聯合起來,這一點是完全可以自證的——那麼即便被曝光者提出反訴,也幾乎不可能獲勝。

起源於歐美的ME TOO活動,目前整體的舉報準確率非常高,這實際上和過去大量性侵類案件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沒有及時舉報有非常大的關係,也就是說,不是侵權事實沒有發生,只是積案未能顯現,不管是在歐美還是中國,女性的弱勢地位還是一個客觀現實,涉及到性隱私問題,受害人有各種顧慮應當得到理解,那麼現在她們勇於發聲,至少證明了自身的成長和觀念轉變,從我個人角度,希望曝光不僅僅停留在輿論上,而是能進一步延伸至法庭,為更多的人積極運用民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做出良好的示範。


一笑風雲過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請大家先參考我之前的兩個回答,一是“MeToo運動為什麼並不等於‘未審先判’、並不違背‘無罪推定’原則”(https://www.wukong.com/answer/6561491369817276679/),二是為什麼MeToo運動舉報的正確率高得驚人、為什麼我們不必太擔心MeToo運動會誤傷無辜(https://www.wukong.com/answer/6561488213016314126/)。

在做了上面的準備工作之後,我們現在轉入“誹謗”的問題。由於性侵案件在舉證上的難度,以及社會文化導致許多受害者不願出面作證,導致就算是真正的作惡者,也很難被確鑿的證據逼問得啞口無言,反而可以反過來控訴對方造謠誹謗(當然,如果嫌疑人確實是無辜的,同樣也會指控舉報人是在造謠誹謗;但是就像我在前兩個回答中所說的,迄今為止,MeToo運動一打一個準,已經被揭發出來的沒有一個是無辜的)。

那麼當一方指控另外一方誹謗時,法律應該如何裁定?注意,在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中,誹謗訴訟都是民事訴訟,要求訴訟雙方均提交證據,比如原告方需要提交證據表明被告方的說法有誤、同時也要提交證據表明這些錯誤說法對自己的利益構成實際損害,等等;反過來,被告方也要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其來有自,等等。

由於不同國家的法律裡,對於誹謗的定罪標準有別,因此我們無法一一列舉討論。僅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的誹謗案例中,對“公職人員/公眾人物(包括著名公知)”與“非公眾人物”,有比較大的區分。對於非公眾人物來說,是否對其構成誹謗,判定的標準較為寬鬆,往往是要事實錯誤即可。但是對於公職人員/公眾人物來說,對其名譽的損害要達到定罪誹謗的基礎,還需要更嚴格的標準,比如在報導的過程中有意地忽略相反的材料、或者明知報導可能存在問題卻拒絕進行進一步的查實,等等。

在最近的曝光案例中,涉嫌強姦的“著名公知”章文威脅要告舉報者誹謗。至少在美國,這個誹謗訴訟是基本無望成功的,涉事者也就只是打打嘴炮,藉此嚇退舉報者而已。當然,這種威脅,本身也是性侵者常用的伎倆之一。


林三土


當前,利用互聯網、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社交平臺,曝光涉嫌性騷擾或性侵的事件越來越多。對於沒有證據就發文是否構成誹謗,本人認為雖然受害女生在指控文章中沒有提到證據,但這並不意味著會構成誹謗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誹謗罪的關鍵點在於文章所發佈的內容是真實的還是虛構的,如果經過法院審查,文章內容是真實的,並不構成誹謗罪,即使曝光對象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當然如果經過法院審查,受害女生拿不出證據,那事情可能會麻煩一些,但發文者仍不一定構成誹謗罪。

為什麼說不一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也就是說發文者如果出於義憤,在沒有完全瞭解案情的情況下發布文章,即使不完全符合事實,也不構成誹謗罪。實際上,搞清事實真相是政法機關的事,發文者不用也不可能掌握所有證據。

當然,對於近期被曝光性侵或性騷擾的一些人,本人傾向於相信事件是真實的,並希望他們提起訴訟,虛張聲勢嚇唬人是沒有用的,誰也不是嚇大的。也許政法機關審查後,證據就出來了呢,這些事誰說得準,就看他們敢不敢了。如果文章經查證屬實,性騷擾和性侵那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到時候就是公檢法機關和他們談了。


徐州律師褚夫興


我的觀點是:從法律規定和既往案例看,如果確實沒有實質證據,舉報者被告誹謗罪的不多,往往會被民事起訴索賠名譽損失。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其一,雖然內心無比傾向舉報者說的真的。但法律是一門講證據的學科, 法官判案也需要審查證據。所以證據的閉鎖性,唯一結果導向性非常重要。舉報者一定要準備好證據,證明自己非自願被強迫等。


其二,如果舉報者沒有實錘,那麼被舉報者往往會去法院起訴,畢竟起訴可以大大方方向吃瓜群眾宣告,自己不怕鬼敲門,自己沒做過,似乎是挽回名譽的最佳方案。所以被舉報者往往走民事訴訟,狀告名譽侵權,要求公開賠禮道歉。

其三為什麼一般很少出現誹謗罪呢?因為誹謗雖然是自訴,但它畢竟屬於刑事犯罪,需要非常紮實的證據來判定。被舉報人同樣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舉報人一定有誹謗的主觀故意。所以在以往的案例中,雙方走刑事途徑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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