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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1、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后,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服务期间,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聘用、协议等材料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2、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 ★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3、突破租赁房屋的落户限制 ★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4、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 *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可申报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申请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农村地区,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申报户口。

5、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落户。 *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凭现役军人同意落户申请书、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报户口。

6、突破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的限制 ★解决出生人口的户口登记 *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凭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申请书、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核实新生婴儿未登记过户口信息后,及时办理落户。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要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 *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的法定抚养人的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驻村)民警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解决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解决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 *对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组织移民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取得移民名单和安置情况。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办理户口。对不愿迁移户口的,应当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 *自发移民在农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产生活资料(宅基地、土地)的,应当动员其返回原籍地。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难以迁返原籍地的,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对自发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无户口人员,由移入地公安机关配合原籍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按照出生户口登记给予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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