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馬克思主義法治觀

李德順

談到國家治理問題,我們就想到建立一個法治國家。黨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我們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直到十八屆四中全會,黨中央正式作了一個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決議。其中規定,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為指導來建設法治中國。這些是黨史和國史上前所未有的。

那麼,什麼是法治,什麼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它的理論體系是怎樣的,這是亟待要完成的理論任務。2017年5月4日習近平同志到中國政法大學考察,學校領導主動請纓:能不能由中國政法大學牽頭,和全國的專家聯合起來完成這個任務?習近平同志當場就拍板敲定了,接下來就是我們怎麼做的問題了。

筆者曾提出一個想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應該立足於“中、西、馬”三大思想理論資源。在中國政法大學,以張晉藩為代表,長期研究中華法系。習近平同志對此很重視,在座談會上專門請張晉藩做了六分鐘的發言。張晉藩只講了“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的道理。筆者認為這是今天“人民主體”原則的中國傳統思考先聲。但是,用中國傳統法制的思想能不能完全指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呢?顯然不能。那麼完全用西方的法治理論和經驗來指導呢?西方的理論和實踐也是派別林立的,如大陸法系、英美法系,自然學法學派、實證主義法學派,等等,經常唇槍舌劍。按照某些人對西方經驗的理解,要搞法治就得實行西式的“憲政”、“多黨制”、“司法獨立”等,總之就是不要從中國實際出發,然而現實卻是,正是中國共產黨提出並堅持要實現法治,於是那些西方的套路就顯得格格不入了。

堅持黨的領導,在理論上就是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那麼,馬克思主義的法治理論是怎樣的?馬克思主義究竟怎樣理解法律和法治?這實際上是當前最緊迫、最重要、最前沿的基礎理論建設任務之一。然而這裡似乎有一個理論空白,筆者問了一些研究法理學的專家,他們說,馬克思主義法學現在已經不大有人談了,因為過去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實際是由蘇聯的“維辛斯基法學”所壟斷。如今維辛斯基法學已經被歷史否定了,人們就以為馬克思主義沒有法學,似乎馬克思主義原本就不講法和法治的。

這個錯覺是怎樣形成的?筆者看了一下維辛斯基法學,發現它的確不是馬克思主義。維辛斯基法學的錯誤是把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的定義,原封未動地直接照搬到法和法律上。比如,“法是階級鬥爭不可調和的產物”“法是統治階級利益和意志的體現”“法是階級統治的暴力工具”“法與階級同生死、共存亡”,等等。這一套概念大家很熟悉,在列寧的《國家與革命》及其引用的恩格斯論述裡都能找到,原本是指“政治國家”,並不是指“法”。“法”和“國家”到底什麼關係?是不是同等的概念?似乎從未弄清楚,反而被混淆和顛倒了。這種錯誤觀念至今還在束縛著很多人的頭腦。

維辛斯基法學的主要錯誤和危害,一個是強烈的宗派主義情結,另一個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義”思維方式。以為法只是一種統治工具,使得有些人腦袋裡的法治,就不會超過“依法治刁民”的層次,達不到馬克思主義的精神境界,更不能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的精神實質。可以旗幟鮮明地說,這不是馬克思主義。維辛斯基法學把馬克思主義搞歪了,造成了一段歷史悲劇,是應該吸取教訓的。

實際上,馬克思、恩格斯本人從來沒說過法只是階級社會的存在物。他們都曾談到,在有階級之前的原始社會,人類社會的生活就是要有秩序、有規則,即有“法”的;階級消滅以後,很多問題仍要用法來解決,甚至到法庭上來審理。所以馬克思主義的本意,從來不是把階級性看做是法的永恆本性。因為階級本身只是人類歷史一定階段上的存在,並非永恆的。而法治的本質,是符合社會規律的“規則之治”;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歸根到底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規則之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則是“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規則之治”。這才應成為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傳統。

所以筆者認為,我們講馬克思主義,不能僅僅歌頌馬克思主義多麼科學、正確、偉大,也要有問題意識,更要認真提出和回答具有時代性的問題。比如,究竟什麼是馬克思主義的法治觀?如果馬克思活著的話,他對這個問題決不會輕易放過,而是會說,“這裡就是羅陀斯,就在這裡跳吧!”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