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反殺」案公訴機關指控嫌疑人爲故意殺人罪

  《法律與生活》綜合報道,9月5日,媒體報道的雲南省楚雄州“反殺”傳銷監工的當事人張某,公訴機關以張某涉嫌故意殺人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雲南省檢察院高度重視,圍繞社會關注的張某是否存在防衛情節等問題,雲南省檢察院將指導楚雄州檢察院抓緊調查核實,嚴格依法認定,確保案件公正處理。

這起“反殺”案公訴機關指控嫌疑人為故意殺人罪


  案件的起因是,2018年1月21日,雲南保山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

  2018年春節前夕,春節前夕,張某與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發生爭執,張某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張某走出衛生間後,立即向警方報案。

  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張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實施了正當防衛。導致了被害人死亡,應屬於防衛過當。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本案爭議較大,將擇日宣判。

  案件報道後,引來各方面的關注,因剛剛發生不久的崑山“反殺”案,此案也引起熱烈的討論。

  有微評稱,張某已經受到傳銷組織的侵害,反抗脫逃殺了歹徒也是殺人罪了?支持正當防衛,對未來打擊傳銷也有一定積極意義。

  有網友稱此案為雲南楚雄版“反殺案”。根據刑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有五個條件,即起因、時機、意圖、對象和限度,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否則即不正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同崑山“反殺”案,有何差異呢?這兩起案件,在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上,情況確實相似:一、兩者都是死者的過錯行為在先,過錯行為都屬於不法侵害事實,符合防衛起因條件;二、兩者都同死者素不相識,行為的目的在於免受不法侵害的傷害,符合防衛意圖條件;三、兩者都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採取的動作,崑山警方認定於海明 “一直處於暴力威脅之中”,本案中張某面臨非法拘禁,理論上即稱為“持續犯”,符合防衛時機條件;四、都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行為,符合防衛對象條件。

  兩者最大的不同,應該是不法侵害的性質和相應的限度條件。

  崑山警方是適用刑法第20條第3款為於海明案定性的。該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崑山警方認定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性質上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對此在防衛後果上沒有限度要求,哪怕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張某面臨的不法侵害,性質上為監工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但該不法侵害不是一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為免受非法拘禁、逃出魔窟,對相關控制人進行正當防衛沒問題,但法律未賦予防衛人以無限防衛權,依據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同崑山案還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崑山案有完整的監控視頻,能夠清晰地還原事實,而本案發生在廁所,現辯方主張監工狠勁掐住張某脖子死不鬆手。若該辯解能成立,認定為“行兇”也沒有問題,這樣就可以實施無過當防衛了,張某就沒有刑事責任了。

  現在的問題是,沒有其他證人在場,監工也死無對證,張某的脖子若被掐10多分鐘應有明顯的掐痕,目前的報道對這方面的鑑定結果沒有任何提及,應該是缺乏這方面證據。這也可從律師不做正當防衛而僅作防衛過當辯護,得到印證。據報道,張某被掐住脖子還能從自己羽絨服帽簷上抽出帶子,並纏繞到監工頸部,有這力量似可掙脫對方。如此這般,對掐脖子進行防衛的主張,就只是單方面說法而已。

  因此,我的觀點是,本案若無限防衛難以成立,至少可成立防衛過當。

  而防衛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反殺”傳銷監工的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的背景下,控方以“故意殺人罪”的指控值得商榷。

  張某基於防衛意圖用帶子勒監工,應該只是想將其勒昏後逃跑,並非想將其直接勒死。因此,就算正當防衛不成立,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也更為合適,該罪的最高刑只有7年。

  還應指出,防衛過當是一個從寬幅度很大的情節。也就是說,楚雄中院根據張某存在自首、被害人過錯,再加上防衛過當等諸多從寬情節,哪怕以故意殺人罪定性,也可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總之,刑法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宗旨是,既鼓勵公民積極同違法犯罪作鬥爭,也防止有人借防衛之名實施違法犯罪。崑山“反殺”案的認定,給此案在接下來的判罰可以起到參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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