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案中,用人單位通過採用“每月製作兩份工資表、使用第三方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的方式,使得勞動者無法舉證證明工傷前的工資數額,讓勞動者在仲裁、訴訟中吃了虧。
本案是工傷糾紛,簽訂委託合同時我初步判斷我方勞動者無法證明勞動關係。鑑於此,我讓委託人及其親屬到用人單位以協商工傷賠償的理由談話偷偷錄像,並著重說明了談話過程中重點要錄的內容包含工資標準。但由於委託人沒有把控好談話內容,最終並未錄得工資標準方面的內容。
經歷了長達一年半的確認勞動關係一裁兩審程序後,到申請仲裁主張工傷待遇的階段,預料之中,用人單位在工資標準上“搞搞震”。
一、仲裁階段:勞動者舉證不能
(一)我方舉證
委託人提供給我的工資銀行流水明細無法直接顯示用人單位的名稱,我讓委託人到銀行打印回單,但回單仍然無法顯示轉入賬號是誰。
於是,我與委託人到中國銀行東圃支行櫃檯要求打印轉入賬號的所有者名稱或姓名,東圃支行稱因工資是第三方個人代發的工資,需要到轉入賬戶的開戶支行即珠江帝景華苑支行查詢、打印,委託人的開戶行無法查詢、打印。
到珠江帝景華苑支行詢問,該支行工作人員一開始態度較強硬,不同意打印轉入賬號的所有者名稱或姓名。我稱,委託人作為你們銀行客戶,有知情權,有權要求打印。工作人員還是不理會。
先軟後硬。軟的不吃,那就來硬的。我叫他們領導出來,稱如果不提供,我們就到法院起訴銀行,起訴狀都已經寫好了。銀行工作人員態度大為改觀,稱可以當場寫份申請書,列明相關信息,過幾天給書面答覆,並留了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過了一段時間,銀行出具瞭如下回復:
這份回覆是在確認勞動關係訴訟中向銀行爭取獲得的,確認勞動關係訴訟我方申請法院調取了用人單位的全部員工社保記錄,社保記錄中未顯示有此二人的繳費記錄。因此,工資銀行流水及銀行的回覆都無法直接證明工資數額。
(二)用人單位舉證
用人單位提交了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部分月份的工資表,工資表上有我方委託人的簽名,以主張月平均工資為2200元。
因工資表上有我方的委託人的簽名,仲裁委採信了用人單位的工資表。
仲裁裁決原文摘錄:
二、一審階段:用人單位舉證不能
仲裁裁決計算基數是按照用人單位提交的我方受傷前12個月部分月份的工資計算的,我方不服,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表並非連續12個月的工資表,不管出於什麼原因,用人單位未提交連續月份的工資表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我方在一審質證環節提出此抗辯理由,要求至少按照我省當年度同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一審法院據此重新計算各項賠償。
一審判決原文摘錄:
判後,用人單位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三、小結
很遺憾,因委託之初的談話錄像未錄得工資標準的有力證據,被用人單位利用證據規則規避了部分賠償,本案是個不完全成功案例。歷時三年的辦案經歷,感悟很多。
我知道,有可能有用人單位看到本文竊喜,以為學到一招。
我奉勸一句,別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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