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時間、地點猝死,想被認定為工傷的關鍵點

非工作時間、地點猝死,想被認定為工傷的關鍵點

教師在學校加班加點備課,連夜批改作業,早上六點過起來守早字習,晚上守晚字習到十點過也算是常態。

公務員每天下村走訪,晚上加班弄資料,利用休息時間處理矛盾糾紛,週末隨叫隨到。

公司白領每天在寫字樓里加班到十一二點或凌晨,甚至通宵。

企業家每天飛來飛去,不停應酬,有誰知道他們應酬中多久沒吃過飽飯,一天喝吐幾次?

這些都是看似輕鬆又高薪的行業代表,正如小編所在的律師行業,就廣東地區每年猝死在工作崗位上的人數也是觸目驚心。

相信很多人都能確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發生傷害甚至是死亡,認定為工傷是沒有任何異議的。但是有大量的案例:職工在員工宿舍猝死、在家加班猝死有能否認定為工傷呢?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中有這樣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下班後發生在單位提供的職工宿舍內突發疾病死亡,是不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條件,因此不應當按照工傷來處理。

非工作時間、地點猝死,想被認定為工傷的關鍵點


根據以上規定,發生了在宿舍猝死的情況是否一律都不應該認定為工傷呢?“小王評事”的王律師告訴您:

首先:關於工作時間的認定。工作時間是指作業時間、準備與結束時間、各類寬放時間和非勞動者個人原因造成的且勞動者處於待命狀態的非生產工作時間、停工時間的總和。

1、在工作場所內,職工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時間、確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的時間、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間休息時間等,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如工作前的勞動工具準備、工作設備檢查、工作服的穿戴。工作後在換洗、沖涼等都屬於準備性、收尾性工作。

2、寬放時間包括現場組織管理需要(交接班、安全檢查、佈置工作、整理現場、設備、資料等)所發生的組織性寬放時間、工藝技術裝備需要(設備調整、檢查等)所發生的技術性寬放時間、勞動者個人生理需要以及為消除過分緊張疲勞安排的間歇等個人需要與休息寬放時間。

3、非勞動者個人原因造成的且勞動者處於待命狀態的非生產工作時間、停工時間的總和。最典型的就是項目的經理人或者是監理人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工作制”,也就是隨時待命狀態。

其次:關於證據固定的問題。發生突發時間,除了及時搶救之外,要及時報警。不要隨翻動現場可能遺留下來的任何能夠證明發生意外人員在發生意外前尚處於工作、工作準備、工作收尾的證據:

再次:程序救濟的問題。在發生意外事件後,如單位認為不屬於工傷未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家屬應及時向相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作工傷認定。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屬於工傷的決定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重新作出處理。法院會審理並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綜合考慮職工的工作崗位職責、工作時間及死亡地點等因素,審查各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人有旦夕禍福,希望大家在工作之餘能夠保護好自己的身體,在身體出現異樣時及時就醫或告知家屬。也希望自己的這邊文章能夠幫助到千千萬萬奔走在工傷認定路程上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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