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免抵退的增值稅的處理

出口貨物免抵退的增值稅的處理

增值稅的徵稅對象是貨物的增值額,是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計稅方法來實現對貨物增值額徵稅的目的.通過對貨物的整個生產流通中各個環節增值額的分別不斷地徵稅,使得該貨物累計交納的增值稅即為貨物的銷售額與稅率的乘積,這就是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因此,在增值稅稅制下,國家只需根據出口貨物的銷售額與稅率(退稅率)的乘積進行退免稅,即可將該貨物所有環節已經交納的全部增值稅稅額給予退回並免稅,這就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基本原理.

在出口生產企業免稅購進原材料,加工成品後對外出口的情況下,由於是免稅購進貨物,因此,進項稅額為零,或者說國家並未對該貨物徵收到增值稅.如果機械地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基本原理的退(免)稅方法(出口貨物的銷售額與稅率(退稅率)的乘積為退(免)稅額)進行計算退(免)稅的話,則將出現"未徵但多退(免)"的現象,而該多退(免)的稅額就是免稅購進原材料的被免徵的稅額.因此,在計算該貨物出口退(免)稅時,應當按照扣除這部分被免徵稅款後的餘額進行退(免)稅,於是也就有了出口退(免)稅計算中的兩個公式,即:

出口貨物免抵退的增值稅的處理

免抵退稅額 = 出口貨物離岸價 × 外匯人民幣牌價 × 出口貨物退稅率 -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 出口貨物離岸價 × 外匯人民幣牌價 × (出口貨物徵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 -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這兩個公式中的兩個"抵減額",抵減的就是被免徵稅款的部分.

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 = 出口貨物離岸價 × 外匯人民幣牌價 × 出口貨物退稅率 -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

1、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 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 × 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 = 貨物到岸價 + 海關實徵關稅和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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