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砍人案」落幕 怎樣才算正當防衛?

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發生的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經過5天的焦灼等待,這起萬眾矚目的“崑山反殺案”終於塵埃落定。

2018年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當地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的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崑山砍人案”落幕 怎樣才算正當防衛?

媒體評論“崑山案”時稱,“優先保護防衛者”是人心所向,很多網友在為這一判決結果擊掌稱快的同時,也提出疑問:

如果遭遇襲擊,我順手抓起板磚或板凳什麼的去反抗,會不會打傷對方,如果打傷或打死襲擊者,屬於正當防衛嗎?什麼情況下才能正當防衛呢?會不會出現防衛過當呢?怎樣區分呢?

筆者在此為大家談談正當防衛的法律解釋和一些個人理解。

我國《刑法》 第20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急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親們注意了,《刑法》第20條雖然只有短短200個字,卻解讀了正當防衛的三種可能: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無限正當防衛。

那麼,這段文字有什麼內涵,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哪些要素呢?

“崑山砍人案”落幕 怎樣才算正當防衛?

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

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汙罪、瀆職罪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

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而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是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著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衛。

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為: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衛(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對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主觀條件: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

相互鬥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鬥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權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對象條件:只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

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衛。

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險。

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

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姦,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崑山砍人案”落幕 怎樣才算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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