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案例告訴你“正當防衛”這樣界定

五个案例告诉你“正当防卫”这样界定

正當防衛起源於人類的防衛本能,是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正當權利。但在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時,如何準確界定犯罪、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三者的“度”和區別?如何在防止權利濫用和加強人權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如何引導公民面對不法侵害選擇正確的行為方式,是公眾一直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對司法者的極大考驗。

五個典型案例引導公民正確理解正當防衛

近日,為引導公民面對不法侵害選擇正確的行為方式,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五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界限和把握標準的案例。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湯媛媛作為案例發佈者,她表示:“正當防衛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社會熱點問題,表明了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正在不斷地增強。我們目前選出的這個五個案例,有他的典型意義和指導意義。司法裁判有引領社會公序良俗的功能。老百姓是從一個個個案中,體會到司法正義。”

五个案例告诉你“正当防卫”这样界定

遭校園欺凌反擊致傷被判無罪司法提示:防衛行為的限度是認定關鍵

校園欺凌問題屢屢發生,已成為一個普遍性的難題,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極為不利。在公佈的校園欺凌案中,被害人胡某先後兩次故意挑釁倪某,在倪某跑進校友經營部向家長打電話求援後仍緊追其後進行毆打,倪某作為未成年在校學生,為保護自身合法權利,割傷胡某手臂,屬於正當防衛,宣告無罪。

當發生不法侵害時,如何把犯罪、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準確區分開來,把握好這個“度”?湯媛媛給出了司法提示:“把握防衛行為的限度,是正確認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關鍵。具體而言,就是要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全面衡量案發當時,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手段、強度、環境和結果等各方面因素,來認定防衛行為是否過當。”

五个案例告诉你“正当防卫”这样界定

構成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超出防衛 限度或事後報復

江西高院也給出了兩則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傷害的案例。

被告人葉某系燒烤攤攤主,被徐某林等醉漢無故用塑料凳子和拳頭圍毆,不法侵害具有緊迫性和現實性,葉某用削肉的小匕首刺傷不法侵害人,致1死2傷。法院判處葉某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五年,其他涉案人員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各處以有期徒刑一年或適用緩刑。

湯媛媛解讀道:“我們都有生活經驗,一般燒烤攤的塑料凳子的分量是相當輕的,徐某和方某等人,是用拳頭、塑料凳子來毆打葉某。他們實施的是一般的暴力行為,暴力的強度還沒有達到可能危及到葉某的生命,或者造成重傷的一個程度。葉某就用匕首刺傷了三個人,造成了重大損害,他的防衛手段和不法侵害明顯是處於失衡的,所以它屬於防衛過當。”

另一個案例是被告人劉某無故受到被害人韓某糾纏,雖然韓某經人勸阻騎車離開,但劉某為發洩不滿將被害人推倒受傷致死。“當時不法侵害結束了,侵害人都已經走了,離開了現場的情況下,不法侵害結束了,你不能事後對他進行傷害。如果是為了發洩心中的不滿,追上去把他推倒、致死的話,那就已經離開了不法侵害這個具體的語境,就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五个案例告诉你“正当防卫”这样界定

主觀誤認可能導致假想防衛過當

江西高院還發布了一則“假想防衛過當”的案例。被害人李某裕持刀砍樹枝,被告人李謀仔的父親李某國制止被害人砍樹枝,雙方就發生了爭吵,李謀仔看到被害人手持柴刀跟他父親發生爭吵,他以為李某裕要拿刀來侵害他的父親。這是一種主觀上的誤認,叫做“假想防衛”。湯媛媛:“‘假想防衛’在我們刑法的主流觀點,一般是構成過失犯罪,甚至意外事件。即便是這種不法侵害是現實存在的,你採用的防衛行為也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那麼這種情況叫做假想防衛加上防衛過當,稱之為假想防衛過當。這種情況屬於故意犯罪。”

五个案例告诉你“正当防卫”这样界定

瞭解正當防衛限度依法保護合法權益

正當防衛權利不能濫用,一方面對法與不法明確的犯罪、反擊型案件,要鼓勵大膽適用正當防衛,糾正以往常被視作“正常”的保守慣性,但面對緊急狀況下,行為人是否就要束手束腳,手足無措了呢?

湯媛媛表示,“當然我們不能苛求,在這種緊急狀況下還要求行為人非常理性的衡量、採用跟對方的手段和工具完全對等強度的手段和工具,這也是非常不現實的,也不利於保護他的合法權利。但是法律是綜合考量和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在這個正當防衛還沒有發生的情況下,對方還沒有拿出刀來,只是輕微的一個肢體上接觸和挑釁的情況下,你就拿出刀子把對方給捅死了,那種情況下,那對方的不法侵害人的權利,也是法律保護的對象。”

對於發生不法侵害時普通人該怎麼做?江西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長湯媛媛也給出了建議:“發生不法侵害的時候,公民的首要選擇當然是尋求公力救濟,你可以110報警,尋求警方對你的保護。但是在一些緊急場合,可能你來不及,也沒有機會和條件去尋求公力救濟的時候,你就可以拿起法律賦予你的正當的權利,也就是這個正當防衛權利,正是法律賦予你的這項權利。儘管這個度很難判斷,也很難把握,但是確實還是要知曉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前是有一個度存在的。你不能夠行使這個權利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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