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濱州李某改判無罪釋放

2019年11月13日上午9時許,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辦事大廳的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窗口,爆發出一陣熱烈的掌聲:一位當事人將一面錦旗遞交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手中。正是得益於援助律師的細緻耐心、秉公辦理,這位當事人才由原來的“一審有期徒刑一年”改為“無罪釋放”。

因“故意傷害他人”,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這位當事人姓李,1992年,李某的母親與許某登記結婚,許某在李某家居住。2014年,李某母親去世,許某在自己村裡有房子住的情況下,仍居住在李某家裡。李某多次要求許某搬走,許某不同意,兩人經常鬧矛盾,經李某所在村委會調解多次未果,李某便把許某的物品搬到村裡的廣場上,許某對此非常不滿。

2018年5月6日凌晨1時許,許某騎電動三輪車帶著鋤頭、木棍、三角帶等,載著其弟弟許某良撬鎖進入李某家中,踹門闖入李某的居室。許某與李某相互毆打,李某、許某均不同程度受傷。經鄒平市公安局法醫鑑定,許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李某為輕微傷。案發後,李某報警並在現場等待,許某載其弟弟許某良離開案發現場。

2019年6月29日,鄒平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援助律師發現案中玄機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其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辯護律師,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15日向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發出法律援助通知書,法律援助中心於當日指派律師承辦此案。

接受指派後,援助律師迅即來到濱州市中院證據採集室進行閱卷,複製了該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並且對該案卷宗進行了認真分析梳理,發現了幾處關鍵環節。

8月22日,法援律師來到鄒平市看守所會見刑事上訴人李某,詳細瞭解案發全部經過並聽取李某的意見,告知李某有兩種辯護思路:第一是無罪辯護,第二是罪輕辯護。對該兩種辯護思路利與弊分析權衡後,徵求李某的意見,李某表示同意做無罪辯護。

符合正當防衛各種要素,決定開展“無罪辯護”

根據案件卷宗描述,援助律師分析認為:許某陳述其去李某家的目的是“打他一頓出氣,讓他服軟”、“讓李某再給兩間屋住”,與許某良一起去的目的是“讓許某良抱住李某”,此與許某良的證言相印證,可以認定許某找李某主觀上具有傷害李某的故意。

本案案發時系凌晨1時許,李某正在家中休息,許某與許某良持三角帶、木棍撬鎖闖入李某家中,侵犯了李某的住宅安寧權,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案發時,許某良抱住李某,許某則在一邊持三角帶毆打李某,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此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條件;李某在身體健康安全面臨現實緊迫危險的情況下掙脫許某良,並持手鋸反擊許某,其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此符合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和防衛意圖;李某被許某致輕微傷,其致許某輕傷二級,未超過必要限度,此符合正當防衛限度條件。

法官秉公斷案,為被害人洗去冤屈

2019年10月16日,李某故意傷害罪上訴案在鄒平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庭審中,承辦律師有備而來,據理力爭。重點闡述“李某的行為系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以及“李某主動報警並等待民警到來,希望需警方幫助的主觀意願”的辯護意見。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2019年11月8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16刑終23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無罪;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不承擔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的民事賠償責任。

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被全部採納。該案由一審的“有期徒刑一年”改為“無罪”,讓上訴人李某深刻感受到了“公平正義”的法治溫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賦予了每個公民面對不法侵害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但是當前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適用的空間狹小。本案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犯“故意傷害罪”,二審改判的難度相當之大,正是有了承辦律師在查閱卷宗和會見被告人時抓住案件細節,才有了對適用“正當防衛”作無罪辯護觀點的堅持,更難能可貴的是二審法院能夠頂住壓力,正確適用法律,秉公辦案,認定了李某“正當防衛”這一事實,從而避免了一起冤假錯案的發生。

正當防衛!濱州李某改判無罪釋放

<code>◆本文來源:綜合濱州日報/<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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