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一起累犯認定錯誤案,這家檢察院如何成功監督?

8月23日,兩名法院工作人員專程趕赴大同監獄,向在押的四監區服刑人員劉某宣讀了《再審決定書》。這標誌著劉某因被錯誤認定累犯而導致法院適用法律不當,造成劉某被從重處罰一案正式進入糾錯程序。

服刑人員劉某糾錯案緣起大同市檢察院刑檢三部,該部負責對大同監獄進行日常檢察。

今年4月,該部在審查新入監罪犯入監文書時發現,劉某於1998年5月22日出生,2013年8月7日因搶劫罪被忻州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2014年6月16日刑滿釋放。

2016年7月17日,劉某因涉嫌強迫賣淫、介紹賣淫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6月1日,一審法院認定其強迫賣淫、介紹賣淫罪成立,並以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屬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為由,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八千元人民幣。

2017年7月24日,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檢察官認為

劉某犯前罪時不滿十八週歲,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此種情況不屬累犯,不應對其從重處罰。

於是,檢察官將這一錯案向部領導彙報,部領導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糾錯預案,在向省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做出專門報告的同時,向二審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鑑於原一、二審認定劉某繫累犯有誤,屬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遂立案決定再審,將於近期對劉某重新作出判決。此案的成功監督,有效地維護了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劉宏明 通訊員 龐舒美 張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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