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一起累犯认定错误案,这家检察院如何成功监督?

8月23日,两名法院工作人员专程赶赴大同监狱,向在押的四监区服刑人员刘某宣读了《再审决定书》。这标志着刘某因被错误认定累犯而导致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刘某被从重处罚一案正式进入纠错程序。

服刑人员刘某纠错案缘起大同市检察院刑检三部,该部负责对大同监狱进行日常检察。

今年4月,该部在审查新入监罪犯入监文书时发现,刘某于1998年5月22日出生,2013年8月7日因抢劫罪被忻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

2016年7月17日,刘某因涉嫌强迫卖淫、介绍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6月1日,一审法院认定其强迫卖淫、介绍卖淫罪成立,并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为由,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人民币。

2017年7月24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官认为

刘某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此种情况不属累犯,不应对其从重处罚。

于是,检察官将这一错案向部领导汇报,部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纠错预案,在向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做出专门报告的同时,向二审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鉴于原一、二审认定刘某系累犯有误,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遂立案决定再审,将于近期对刘某重新作出判决。此案的成功监督,有效地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刘宏明 通讯员 庞舒美 张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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