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累犯!出獄五天再伸手

累犯!出獄五天再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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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累犯!出狱五天再伸手

相信很多小夥伴對累犯的規定與適用,有很多疑問,現小編根據一個實際案例,對累犯的相關規定進行簡單解釋。

一、案情摘要

2019年11月7日,王港(化名)又一次走出了監獄的大門,這已經是他第三次因為盜竊被判處刑罰。因為屢教不改,家人早已對他不聞不問,剛剛出獄的王港,正在為吃住犯愁,恰好看到某快遞公司正在招聘快遞員,包吃包住,王港立馬就去應聘並順利的開始了自己的快遞生活,唯一不方便的就是公司配的快遞車太舊了,每次送貨都愛出不說問題,還耽誤送貨的速度。

11月12日,王港下班經過濰坊市奎文區某小區路東的空地處時,發現那裡停著一輛嶄新的電動三輪車,過去一看發現車鑰匙居然還在鎖上插著,王港又動起了歪心思,趁著四下無人,將電動三輪車盜走了。被害人發現車輛被盜後立即報警,民警根據監控錄像,將正騎著盜竊的電動三輪車送貨的王港抓獲。經鑑定,涉案車輛價值人民幣四千餘元。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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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累犯!出狱五天再伸手 本案中,王港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那麼什麼叫累犯呢?又有什麼相關規定呢?

一、概念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二、分類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三、認定

一般累犯的認定,必須同時滿足: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4前罪實施時已滿18週歲。

特別累犯的認定,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

四、劃重點

1、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山東省相關規定為: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滿再犯罪,不適用一般累犯的規定。

五、盜竊與累犯的爭議

根據相關司法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 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 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同時又符合累犯構成條件的,如果盜竊物值達到《解釋》第一條規定“數額較大”標準的,量刑時按照累犯從重處罰;如果盜竊物值沒有達到《解釋》第一條規定“數額較大”標準的,筆者認為該行為既作為降低入罪的條件,量刑時不應考慮累犯這一情節來從重處罰。

【微普法】累犯!出狱五天再伸手

警示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王港說自己這次真的是想洗心革面,打算找份正經工作好好過日子,送快遞雖然辛苦但是錢掙得踏實,但是好逸惡勞的心態讓他再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自己悔不當初。檢察官在此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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