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是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主張權利,結果會怎樣

債權人要是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主張權利,結果會怎樣

要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現今失信人員的確可惡,好心好意將錢借給他,到頭來就有可能不還錢,還厚顏無恥地說,誰讓你當時借的呢,這像人說的話嗎?不過有時也怪自己,為什麼不在規定期限內主張權利呢?這不是給無賴之徒以可乘之機嗎?借款時不能因為有擔保人就失去了警惕,要是不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承擔擔保責任,則所借款項存在風險的可能性很大。

如今在淮安,有張姓男子在王某的擔保下於2013年1月19日將兩萬元款項借與朋友李某做生意,在借條中,雙方約定2013年3月17日還款,李某及其擔保人王某各自在“借款人”“擔保人”處簽上了自己的姓名,同時在旁邊還相應寫下了自己的手機號碼。由於一時疏忽,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擔保人的保證方式、範圍及期限也沒有約定,就這樣張某當著擔保人王某的面交給李某現金兩萬元。

債權人要是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主張權利,結果會怎樣

仲裁

約定還款時間已滿,張某便向李某催要借款,但李某不理會,第二年年底,即2014年的12月份,張某急了,要求擔保人王某負擔保責任,結果被王某拒絕。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借款人張某便於2018年3月去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裁決李某還錢,同時追究王某的擔保責任。

仲裁庭經審理後要求李某償還事實上的張某借款,不過依照國家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條款,若沒有約定擔保期限,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180天(6個月),若在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180天(6個月)後,那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可免除。在該借款糾紛中,張王二人未就擔保約定期限,張某本人也沒有在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180天(6個月)內要求王某承擔保證責任,故而按照法律規定,可免除王某的保證責任。

債權人要是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主張權利,結果會怎樣

加強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是不是應該得到一點教訓呢?凡事務必要謹慎,切不可麻痺大意;法律所賦予自己的權利一定要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張,一旦過了這個期限就可能視為放棄處理,到時候自己受損能怨誰呢,只能怪自己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意識不強。

希望大家都能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堅持誠信為本的理念,反對失信無德的行為,讓社會保持高度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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