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注意! 返還借條先把借款收齊 歸還借條後不能再要剩餘利息

債權人注意! 返還借條先把借款收齊 歸還借條後不能再要剩餘利息

2014年8月1日,王某向李某借款30萬元並出具30萬元借條一張,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3%,劉某為借款作保證擔保。借款後,王某按約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底,之後的利息未再支付。

2016年7月4日,王某與李某對賬,王某出具利息對賬單一份,明確前述借款的利息從2016年2月1日起未付息。2016年10月26日,王某歸還李某30萬元,李某將其持有的30萬元借條及利息對賬單的原件歸還王某。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利息54000元。

提問:債權人歸還債權憑證後,能否基於借條向債務人索求剩餘利息?

【律師解答】

借條是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憑證。王某在還款時將30萬元借條原件及利息結賬單原件收回,即意味著雙方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而且李某無證據證明其交回兩份原件系受脅迫、欺詐而為,應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具體理由如下:

通常情況下債權憑證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債權人持有權利憑證時方得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依據生活習慣和常理,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時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當債務人履行義務後,債權人即應將債權憑證交還債務人,以示雙方之間該債權債務關係不復存在。

因此,歸還權利憑證這一行為也就意味著債務人不再享有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即使有部分未履行的債務,也應當視為權債權人放棄了該部分權利。在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債務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債權人在歸還權利憑證時雙方都希望發生“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這一效果,反之,則不符合當事人的預期,也不利於交易的穩定性和社會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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