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財產被查封后,利息、罰息等是否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

要旨: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在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後確定,但主債權確定後產生的利息、罰息等均系基於主債權產生,其本身並不屬於主債權範圍,不是主債權的增加,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

案情簡要:

岳陽友協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陽友協)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粵高法民二終字第13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岳陽友協再審稱:對於查封后產生的債權不能在抵押物的價值內優先受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一條可以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本案在再審時,對於岳陽友協提供的抵押物即位於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的在建工程“中華時代廣場”第4-12層於2006年8月7日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佛中立法保字第226號民事裁定書予以查封,故對於查封后產生的債權,尤其是發回重審後增加的3000餘萬元逾期利息、罰息都是在抵押權確定後發生的,不能在抵押物的價值內優先受償,所以本案判決岳陽友協對佛山友協2006年8月7日以後的債權仍承擔擔保責任是錯誤的。

案涉爭議:

抵押財產被查封之後因主債權產生的利息、罰息是否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岳陽友協據此主張本案抵押物被查封后產生的債權,尤其是發回重審後增加的3000餘萬元逾期利息、罰息均在抵押權確定後發生的,不能在抵押物的價值內優先受償,本案判決岳陽友協對佛山友協2006年8月7日以後的債權仍承擔擔保責任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院認為,上述規定旨在確定主債權範圍,並未將主債權確定後至實際清償期間產生的利息等排除在抵押擔保範圍之外,主債權確定後產生的利息等均系基於主債權產生,應屬抵押擔保範圍,本案判決岳陽友協對於本案主債權及利息承擔擔保責任,適用法律並無不當,岳陽友協該項理由不能成立。

索引案例案號:(2012)民再申字第212號

點評: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我國抵押權分為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兩種。兩者最核心的區別在於抵押權設立時主債權數額是否確定,一般抵押在抵押權設立時主債權數額已經確定,最高額抵押在抵押權設立時主債權數額沒有確定。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在約定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提供擔保,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由於最高額抵押在抵押權設立時主債權數額沒有確定,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發生法律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時,抵押權人的債權得以確定,其中包括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本案例中,岳陽友協提供的抵押物於2006年8月7日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故岳陽友協主張對於查封后產生的債權,尤其是發回重審後增加的3000餘萬元逾期利息、罰息都是在抵押權確定後發生的,不能在抵押物的價值內優先受償。但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支持這一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主債權確定後產生的利息、罰息等均系基於主債權產生,應屬抵押擔保範圍。

從該案例中,可以提煉出以下幾個要點:

(1)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在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後確定,但主債權確定後產生的利息、罰息等均系基於主債權產生,其本身並不屬於主債權範圍,不是主債權的增加,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

(2)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擔保範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並以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範圍為準。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可以在約定擔保範圍時予以明確、細化,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將有可能發生爭議的利息、罰息、逾期利息、違約金、賠償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律師費等約定在擔保範圍條款中。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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