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被“好友”抵押,主人竟毫不知情

本報訊辦一張假身份證,把朋友的房子辦理了抵押,向金融機構借款數十萬元。近日,新北法院審理了一起關於房屋抵押登記的案件,法院依法撤銷了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就新北區中央花園的抵押登記。

原告奚某與案外人呂某曾是好友。2011年12月,呂某以身份證遺失為名,通過找關係補辦了一張臨時身份證。這張身份證上的照片頭像是他本人,實際身份信息卻是原告奚某的。憑著這張假身份證,呂某補辦了奚某位於新北區中央花園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還複製了奚某該房屋的房門鑰匙,堂而皇之地做起了該房屋的所有人。隨後,他將房屋抵押給了第三人傅某,向傅某借款40萬元。

貪得無厭的呂某沒有就此收手,繼續以同樣的手段非法獲取了奚某的各種證件、權證,假冒奚某的身份向平安銀行辦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並從農業銀行騙得貸款3萬元。

2011年12月27日,呂某以奚某的名義,和傅某一起來到當時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交了房屋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的抵押借款協議、作價協議、身份證等資料,申請進行房屋抵押權登記。原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後,第二天,便通過了抵押權登記。

2012年5月4日,東窗事發,呂某終因犯盜竊罪、貸款詐騙罪、詐騙罪被武進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10萬元。此時,傷心透頂的奚某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被告撤銷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就新北區中央花園的抵押登記。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相關規定,本案中,呂某持有的臨時身份證為公安機關出具,存在形式合法性,被告在查驗當事人身份的過程中不存在未盡審查義務的情形。案涉抵押借款協議已經公證,且被告對當事人制作了房屋登記詢問記錄,被告在辦理抵押登記的過程中已盡到了必要的審慎審查注意義務。呂某通過不法手段獲得虛假身份證,並以此進行補辦產權證、借款及辦理公證、抵押登記等均屬欺騙行為。被告所作的抵押登記非實際房屋所有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符合登記要件,法院應予撤銷。被告所作的抵押登記主要證據已被生效裁判文書確認違法,相關抵押登記行為的證據不足,也應予以撤銷。

法官提醒大家,結交非賢者,難免生愛憎。本案的奚某被呂某補辦假身份證,複製家門鑰匙,抵押房產,均因交友不慎,望大家引以為戒,以免引狼入室。

(小波王芳趙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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