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抵押……詐騙!三明這小伙套路有點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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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合同詐騙案,被告人林某以“汽車租賃”之名實施合同詐騙,名為租賃實為詐騙,心存僥倖終付代價,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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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被告人林某在汽車租賃公司看到了一輛車牌為閩Gxxxx的天籟轎車,缺錢的他“靈機一動”,2018年2月初,被告人林某通過網絡購買了偽造尼桑牌黑色天籟轎車的行駛證和產權證,準備用於騙取該車。

同年2月17日,林某以虛假轎車行駛證和產權證騙其叔叔林某欽的,聲稱其因欠尤溪縣某汽車租賃服務部的錢,不得不將名下的轎車(實際車主為尤溪縣某汽車租賃服務部的吳某根)抵在該租車行,由於債務尚未還清,不敢到租車行裡取,讓林某欽幫忙到租車行將該車給租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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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2月18日晚上,林某欽到該租車行簽訂了租車合同,支付了租金、押金共計1550元后,將轎車租出來交給了林某。林某立即駕駛該車到被害人陳某經營的擔保公司用該車以及事先準備的虛假行駛證、車輛產權證作抵押擔保向陳某借款45000元,扣除預先支付的利息5000元,陳某實際交付給林某40000元,林某騙取錢款後便將該款揮霍。

同年2月19日,車主吳某根發現其名下的閩Gxxxx天籟轎車被人抵押給擔保公司,自行追回轎車。擔保公司陳某發現被騙後,多次打電話給林某,讓其償還借款,林某以各種理由推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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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9日,被害人陳某在尤溪縣洋中鎮高速收費口發現被告人林某並將其扭送到尤溪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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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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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共計9萬餘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林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繼續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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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什麼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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