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產抵押替別人擔保債務,最後一定會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嗎?

用房產抵押替別人擔保債務,最後一定會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嗎?

高利貸放貸者秦某,起訴借款人劉某和連帶擔保人胡某,要求兩人連帶清償本金60萬及利息等等,共計855000元,由於劉某已經沒有了任何資產,而胡某卻以自身名下房產,對劉某的債務提供了抵押擔保,故秦某提起本案訴訟,實際是針對胡某來的。

胡某收到法院傳票後,陸續諮詢過五六位律師,皆認為白紙黑字毫無勝算,以各種理由進行了推脫,臨開庭前三天,胡某經朋友推薦找到我,我大致瞭解了案情,初步翻閱案件材料後,直覺認為案件有得打。接受委託後,經加班加點仔細研究,後來果然找到一條非常規的嶄新思路,法庭上法官被我的思路所吸引,全程沒有打斷過我的發言,而作為高利貸公司的律師,顯然從未聽過如此的新觀點,原本以為又是走個過場而已,最後顯然有些慌了陣腳,不斷的提出異議,不允許我對沒有請律師的借款人劉某進行引導【因為連帶擔保責任,意味著胡某對劉某的債務,承擔和劉某一樣的清償責任】,並在庭後主動提出和解,但備受鼓舞的劉某和胡某,當即予以了拒絕。

開庭三週後,今天收到了判決結果: 秦某起訴共計85.5萬的債務,最終僅被認定了22.4萬及利息,當事人大為滿意,千恩萬謝之間,連呼“神級別”律師!

這個案件本律師的思路,主要放在於還款順序上。本案中的借款人,向出借人借的這一筆款項,之前為一百多萬元,而其也用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了抵押擔保。後來借款人無法還款,於是出借人將其抵押的價值三百多萬的房產,折價兩百三十萬元出售,所得款項先用於償還各種費用,還有墊資贖契費用等等,最後才用於償還欠款,但尚有六十萬元未能清償。

法庭上,我們向法庭表達瞭如下代理意見:1、變賣借款人房產的款項,應先用於清償其欠款,至於其他費用,則應當做普通債權,由借款人另行清償,不得在房產變賣款中抵扣。2、借款人房產變賣價格偏低,這實際上間接損害了擔保人的利益,擔保人之所以提供擔保,是鑑於借款人已用自己的房產進行了抵押,且該房產價值三百多萬。

最後,法庭全部採納了我方觀點,本案最後得到了完美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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