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水庫偷魚,結果溺水身亡,死者家屬要求水庫承包人賠償,這合理嗎?

老孃舅在線


這樣的事情看多了讓人很無語,貌似小偷都有了“職業保障”。真像網友調侃的“”爬樓拉個安全網,走路鋪個安全墊,水庫也得安個蓋……”

小偷晚上去水庫偷魚結果溺水身亡,死者家屬以水庫水太深承包人沒有盡到安全提醒義務為由索賠。甚至抬屍鬧事,水庫承包人在萬般無奈之下賠償對方18萬元了事。

個人認為,水庫承包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應該追究小偷家屬涉嫌敲詐勒索的法律責任。

分析如下:

1,32歲的小偷是成年人,也是法律上所謂的完全行為能力人,他本人首先應該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責任。

2,男子在未經水庫承包人允許的情況下,晚上坐皮划艇去水庫偷魚的行為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造成的後果,完全是咎由自取。

3,至於小偷家屬所說的水庫水太深,根本不能作為水庫負責人擔責的理由。水庫又不是公共娛樂場所,也沒有對小偷收費,兩者之間沒有達成安全保障的協議,水庫承包人也不應該為小偷的溺亡承擔責任。

4,至於小偷家屬說水庫方面沒有盡到提醒警示義務,更是強詞奪理。大晚上的,就算水庫有警示牌小偷能看到嗎?再說了,如果警示牌管用,那麼菜地偷菜、果園偷果子等行為就不會發生了。難道水庫承包人需要24小時守著水庫保證沒人靠近嗎?不應該苛責水庫承包人必須保證小偷的生命安全。



綜上所述,水庫承包人無需擔責。此外,小偷家屬還應該為他們的所作所為承擔責任。

1,從小偷偷魚這件事來講,水庫承包人屬於受害者,而且小偷因此溺亡,其家屬鬧事也影響了水庫的正常管理。

2,在責任沒有認定的情況下,小偷家屬抬屍鬧事,最終逼迫水庫承包人掏出了18萬元,這種行為已經涉嫌敲詐勒索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弱我有理”不應該成為小偷家屬訛詐的資本,最終的責任劃分,還是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實,小偷家屬無權強迫水庫承包人做出賠償。

如果從長遠影響角度考慮,不僅不應該賠償小偷家屬,還應該按照法律條款嚴懲其敲詐勒索的行為。

不過,如果水庫承包人的確存在管理疏漏,或者沒有設立警示牌,恐怕多少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我想起此前羊城晚報還報道過一個案例。水庫承包者和員工一起抓偷魚賊,結果導致兩名偷魚者翻船落水淹死,水庫的承包者和員工最終因為“見死不救”成為了被告。不過,由於當時偷魚者在被發現後與水庫承包者之間發生了肢體衝突,已經由偷變成了搶,案件性質發生了轉化,所以,水庫承包者和其員工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且,水庫承包者和當事員工都不會游泳,也不存在故意“見死不救”的情況,所以不應該為偷魚者的死亡擔責。

兩個案件其實有一點爭議是相同的,那就是水庫承包者有沒有下水去救偷魚者的義務。從法律上看,並未規定對落水之人一定要救,最多隻是道德範疇。

大家對此事有何看法,不妨留言交流一下。


夜雨如書


水庫方反告死者家屬勒索!

現在的人走在路上自己滑倒一家子拿著一張1萬的費用單到處找他老媽子滑倒地方的,找人賠!現在的人真是越來越不要臉的!一個個醜陋嘴臉的錢精生的。

自己明知路溼小心點,摔倒怪自己,怪到人家門口去。天下“奇”才!這些當兒子的一萬塊都不掏找電視臺幫他們訛人

還有自己摔倒別人好心扶你的你反訛人,讓別人為你的不小心買單,真心想踹死這些老了老了還不懂事的老東西!

別人身體不適不讓座又打又罵別人,平時廣場舞最有活力的是她們,上公交車成了老弱了,老年奇葩朵朵開!

開車路上自己故意碰人家車還假裝摔倒,碰瓷碰上癮了!動不動就在這個世界上裝傷裝要死。

現在的人真的是一言難盡啊!太不要臉了!還有的還拖家帶口的不要臉!

碰到我這種暴脾氣的,管你多老,只要是你不對,不講理,勸你們善良,不然你死定了!我吃軟不吃硬,打到你們回孃胎回爐重造,打不過也要打



妖精撒嬌老太婆


這家微個偷兒家太厚顏無恥啦,要賠償,不該找魚塘的承包人,要找只能找魚塘的水賠償嘛,是水淹死這個小偷的嘛。e




大貴6799


如果法院判賠,就等於承認偷竊具有合法性,社會必亂,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真理,也是天理,天理不可為!



丨君臨天下


這事看起來很奇葩,但是實際中,卻發生過,在這裡分享類似案例,這樣大家就知道司法實踐中到底該不該賠償

案例分享,男子偷魚游泳溺亡,要求水庫管理方給付22萬

五名男子一同前往古雷開發區水庫管理處管理的後井水庫釣魚,當時五人也是乘坐的小木船,在離岸60米的地方釣魚,結果在釣魚完畢準備返程後,結果在離岸30米的距離後,船劃不動了,於是戴某就打算游泳上岸,結果在離岸10米的地方戴某溺亡了。

戴某的家屬於是狀告了水庫的管理費,認為其沒有做到管理的義務,存在安全隱患,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的60%,即226272元。

那麼法院會支持嗎?

法院認為,

第一,該水庫作為生產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並不屬於公共場所,沒必要也不需要設置隔離圍牆

第二,該水庫日常通過電臺宣傳,還設置了安全告示牌等,命令禁止下庫游泳,並且該水庫還定期安排的有當地村民巡邏,已經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

戴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知道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在水庫游泳的危險性

最終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也就是水庫管理方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迴歸本案,此類情況索賠可能性

迴歸本案,首先如果是私人承包,沒有被允許,偷竊行為是不享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但是根據司法實踐,我們會發現,水庫無論是私人承包還是公共場所,的確需要盡到安全警示義務。

這點也許很多人不理解,但是根據過往案例中,如果沒有警示牌等標誌,會最終或多或少承擔一定的責任

甚至過往案例,有人菜田打藥,被人偷了誤食,最終都承擔了一定的責任,理由就是沒有警示。

因此水庫有沒有相關的警告的確很重要

另外想說,要說本案奇葩,過往案例中還有這樣的案例

和這樣的案例

所以最終,我想說18萬多不多呢?肯定多,個人認為如果自己有警示牌等,應該堅決不賠償,法律途徑解決。


廖彩琳律師


以後,家裡有小偷想要的,無論在什麼地方,千萬記住一點,給小偷準備安全用具,不然你失去的沒有賠償的多,寧願氣死也不去賠償,在這個世道,沒理可講



有事您說話87115272


這世道是怎麼了???偷魚賊偷魚,自己淹死了,家屬反而要承包人賠錢,不賠錢就抬屍鬧事”這樣的無賴家屬就該一起扔水庫裡!


這水庫老闆也是倒黴,碰上這麼個事。自己承包的水庫,一天晚上有個小偷去他水庫偷魚,不小心淹死了。結果死者家屬把責任全推在他身上,說“水庫水深危險,承包人應該要提示,之所以溺水,就是因為水庫邊的警示牌不夠”。家屬要求承包人賠償。那承包人一聽肯定不幹啊。心想著你偷魚還有理了,淹死也是你自己不小心,和自己無關。結果死者家屬就抬屍到承包人樓下鬧,承包人被逼無奈最後賠了18萬才了事!!

這種奇葩的事已經不是第一次看到了,昨天剛看了一個:“一男子因酒駕撞到垃圾桶身亡,家屬要求賠償的”、還有“老人商場突然心臟病死亡,家屬抬屍鬧事要求商場賠償”、“小偷果園偷果,因果樹剛打了農藥結果身亡,家屬要求果農賠償、家裡進小偷,然後房主關門報警,小偷從窗戶跳下身亡,小偷家屬要求房主賠償…”等等,還有太多這種例子,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說實話,每次看到這種新聞都很無語,明明是正義的一方有理,結果最後吃虧的確是自己。就像水庫這事,承包人既然交了錢承包了,那水庫就是他私人財產,而小偷在未經允許情況下偷魚屬於偷竊,本就是違法行為,而且小偷已成年,就該為自己行為負責,水庫水深危險這是常識。但照家屬意思,小偷來偷魚,承包人還應負責保護他的人身安全,反正在你這出事就得你負責。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嘛!

真的建議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遇到這種無賴家屬不合理的索賠,直接按敲詐勒索罪處理,不能再助長這種不良風氣了!


邕城小龍


這樣的文章不想再從頭至尾的看,看多了也沒用,評論區,磚家區,總會有那麼一些人給你扳法律,摳字眼兒!又是有沒有盡到提醒義務,有沒有警示牌,有沒有合法的承包手續等等!!!我只想說,這類事件就得是自己負責,因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連自己的行為能力都不能夠自制,留有何用?重點就是,一個人的錯不一定全部都是與他人有必然關係,而是他的錯是他的錯,你得錯你的錯,甚至於有的無過錯還要承擔一定責任!不能去混淆處理!比如,車輛未購買強制性上路被追尾,前車無過錯,這時候肯定還是後車責任,因為這是後車一手造成,全額賠償,而前車責任是交管部門做出的處罰,與事故無直接關係


咕嚕咕嚕78476726


也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訛錢成了這麼容易的一件事。小偷儼然成了最受歡迎的熱門職業,不光能夠零本萬利,還能額外享受“工傷保險”,一旦自己受傷死亡的,被他光顧的人還要承擔賠償責任,真是讓人羨慕不已啊!

最近就又發生了一起給小偷行業光耀門楣的事。據報道,江西一男子去水庫偷魚,因操作不慎導致小船側翻,他也就落水身亡。

本來水庫主人想著,既然小偷已經自己溺水身亡了,也就不用追究他的責任了,就自認倒黴沾染一身晦氣吧。可是現實告訴他,他還是圖樣圖森破。他沒去找小偷家屬,小偷家屬倒主動找上門來,竟然要求水庫主人賠償損失!

水庫主人當即表示,雖然他是在我水庫裡淹死的,但他是在偷我魚的過程中不小心落水而死的,跟我有什麼關係?好,既然要我賠償,那總得給個理由吧。他以為,自己身正不怕影子斜,小偷家屬怎麼可能給出理由。

沒想到,小偷家屬堂而皇之地聲稱:“如果不是你水庫太深,他會淹死嗎?好好的一個水庫,你偏要蓄那麼深的水,不就是懷著要把別人淹死的罪惡目的嗎?”

聽完小偷家屬的“討伐控訴”,水庫主人差點給氣絕身亡了。於是,他怒火中燒地閉門謝客,表示自己絕不賠錢。

水庫主人再一次低估了小偷家屬的厚顏無恥,遭到拒絕後,他們竟然抬著屍體在自己樓下開設靈堂,一家老小都哭得聲淚俱下,並且帶著哭腔痛斥水庫主人草菅人命,把小偷生命視如草芥。好傢伙,這場面要是給不知情的人看到了,人家還真以為這家人蒙受了千古奇冤,水庫主人真幹了什麼傷天害理的事。



水庫主人不堪其擾終於認慫,只得乖乖賠償十幾萬買個清淨。於是,小偷家屬再一次為小偷行業的榮耀添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當然,如果單從法律上進行分析的話,稍有良知的人都清楚,小偷淹死是他咎由自取,和水庫主人沒有半點關係。另外,小偷家屬的鬧事行徑,已經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了,水庫主人應該硬抗到底,直接報警才是正確的處理之道。

一味妥協,只會讓歪風邪氣更加猖狂地汙染社會風氣的。


冰焰


大實話:對於明顯存在有危險性的事情承包人不應該承擔提醒義務的責任。

這是發生在江西的一個事情,事情大概是這樣的,李某在村子裡承包了一個水庫用來養魚,村民王二狗一天夜裡划著皮划艇去水庫偷魚,但是因為夜黑風高,再加上王二狗操作不熟,所以就不幸溺水身亡。王二狗死後,其家屬便耍起了無賴,認為李某的水庫沒有放置安全警示牌,然後就天天把王二狗的屍體放在水庫旁邊鬧事,要求李某賠錢。最後迫於無奈,李某賠了18萬元給王二狗一家人這事才算瞭解。

說實話,看到這事我真的是不得不佩服王二狗一家耍無賴的本事,兒子是小偷,家人是無賴,真可謂是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但是,個人認為這件事賠錢確實不合理。

之前大家也可能聽說過很多因為沒有盡到安全提示義務而被迫賠錢的事情,比如說菜農給菜打了農藥,然後被小偷偷走吃死了,菜農要賠錢;果農給果樹打了農藥,然後被小偷偷走了,果農也要賠錢,或者說一些商店的地板上沒有放置“地面溼滑,小心摔倒”的牌子,然後客人摔傷老闆賠錢的,等等。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這些事和水庫溺死這件事是有很細微但是又很關鍵的差別的。

比如說像打農藥這事,對於小偷來說,如果沒有警示牌子,那麼就意味著有兩種可能性,即菜打了農藥,或者菜沒有打農藥,小偷在偷完之後的選擇就是洗或者不洗兩種選擇。但是,如果放置了警示牌子,那麼就只剩下一種結果,即菜打了農藥,那就代表提醒了小偷要洗。所以,這時候放置警示牌是有意義的,畢竟是真的是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

我們反觀水庫偷魚這事,王二狗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有責任知道水庫水深會淹死人的。並且,水庫這個實物放在那裡就已經是具有很明星的提醒意思了。就好比說有一個火坑在那裡,你就是不放提示牌,也沒人會去光腳跳吧。所以,在這件事中,我也相信王二狗是在知道水深會淹死人的前提下進行偷魚的,不然他也不會說還駕駛個皮划艇去偷魚,因為我們要是認為水很淺的話,那難道不應該是拎個水桶然後直接帶著工具跳進去嗎?比如說我們就是去一條很淺的小溪裡抓魚,肯定不會再駕駛個皮划艇吧。

所以說,“水庫”這個東西就和“火坑”一樣,這個東西在哪兒擺放著,就已經是很明顯的危險提示了,就好比黃河和長江一樣,這就是天然的警示牌。設置文字警示牌只是二次提醒,這時候確實可有可無。因為警示牌的意義應該是提醒,而不是承包人來推卸責任的,只要能夠達到提醒的目的,那就可以了。再者說了,水的深淺就像是“小馬過河”,每個人的衡量標準是不一樣的。

因此,個人認為這件事是不應該再談什麼“警示牌”的問題,這個菜農打藥完全就是兩回事。因為打藥或者沒打藥我們從外表看不出來,文字提示確實有必要。但是,水庫和火坑的危險,我們是可以很直觀地看出來的,文字提示可有可無。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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