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協議、抵押、擔保一個不少,穩妥?南京這事“快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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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講“情”的地方,但“理”有備無患,大家好,歡迎走進“婚戀這事兒”。今天的話題是:借錢。一分錢難倒英雄漢,生活中,無論你是富甲一方,還是窮困潦倒,都有各自不濟的時候,那麼,借錢,該怎麼借?協議有了,抵押有了,甚至擔保都有了,是不是借款就萬無一失呢?南京這事兒給你“提醒”,一起來關注吧!


【婚戀事兒】

吳某、周某系夫妻關係,二人不服一審判決,所以,提起上訴,到底怎麼回事兒呢?事情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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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蔣某與楊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協議中:蔣某向楊某借款人民幣貳佰萬元整,借款期限至同年11月22日,雖然借款數額巨大,但是借款期限不長,而且,雙方還做了到期不還的細節規定,協議稱:如到期不還應按借款總額的3‰承擔罰金,並承擔每日6000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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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借款協議中,吳某、周某將位於本市玄武區的某處房屋作為抵押給了楊某,作為歸還借款的擔保,這樣借款協議就一蔣某作為甲方,楊某作為乙方,謝某作為擔保人,吳某作為抵押房在協議上簽名,同年11月21日,楊某通過滕某的賬戶,向蔣某賬戶匯款200萬元。

2012年9月11日,楊某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判令蔣濤償還200萬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謝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吳某、周某在200萬元範圍內對蔣某不能償還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一錘定音】

1.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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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協議簽名有異議:審理中,吳某認為借款協議中的簽名非本人親自簽字。

對此,法院請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做了鑑定,確認《借款協議》中抵押方“吳某”的簽名與提供的樣本字跡為同一人。

利息給付存在有異議:蔣某稱自借款後,每個月都給付12萬元現金作為利息,一共給付了7個月;而且妻子帥某某還將轎車處理後給付了20萬元。對此,楊某認為蔣某所稱的利息子虛烏有,承認其妻子將轎車處理後給付的20萬元。

對此,楊某不予認可,而蔣某也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採信。

對於抵押物存在異議:審理中,周某認為,對於吳某將其共有房屋作為借款抵押物並不知道,所以,不同意承擔擔保責任,謝某則認為,擔保已超過期限,也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法院認為:

雙方對於借款200萬元並無異議,但認為此款系向滕某所借,與楊某之間沒有借貸關係,後經當事人提供證據後認定,該款系楊某通過滕某匯給蔣某,且借款協議上,楊某作為貸款人(出借方)簽字,然而蔣某提出,自己是在空白協議上簽字,並不知道出借方為楊某。

對此答辯意見,當事人並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採信。

此外,吳某雖以房產作為抵押提供擔保,並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導致房屋抵押未能生效,對此,楊某在簽訂合同時已明知吳某所抵押的房屋存在共有人,對未能辦理抵押登記造成的損失也負有一定的過錯,故吳某應承擔損失的50%。

周某與吳某系夫妻關係,故應對吳松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為此,楊某要求蔣某歸還本金200萬元及利息,吳某、周某對借款未能收回產生損失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依法予以支持。

擔保期限存在的異議:謝某對200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楊某未能提供自借款到期後至起訴前向謝某主張權利的相關證據,且擔保期限已超過半年,故其答辯意見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採信。

基於此,原審法院依據相關法律作出判決:

一、蔣某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給付楊某2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其中扣除20萬元);二、吳某在擔保借款200萬元範圍內對蔣某不能償還部分的50%承擔賠償責任,周某對吳某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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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後,吳某、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查明“楊某通過滕某的帳戶” 向蔣某匯款200萬元,只有網上電子回單複印件,無其它證據;一審借款關係的認定存在不合理的情況,本案合同不成立,借條存在多處疑點,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是錯誤的。上訴人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上訴人應免責;原審法院將該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對於一審查明事實,各方當事人對基本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楊某提供銀行蓋章的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以證明200萬元款項打給了蔣某,經質證上訴人不認可,但也無證據推翻此證據的真實性。問題的焦點轉變為:

那麼,這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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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是否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本案中,吳某雖然以房屋作為抵押,提供擔保,但是,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素以,抵押權未能生效,而楊某在簽訂合同時,明知抵押權未能生效,且所抵押房屋為吳某與他人共有,在共有人沒有在場的的情況下,簽訂借款合同,對此,存在一定過錯,所以,對於一審判令予以認可。

夫妻承擔連帶責任:本院認為, 基於此,二審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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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認為吳某對200萬不能償還部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並無不當,不予支持;吳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蔣某、楊某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為無償擔保合同,與家庭生活沒有直接的關聯,也沒有獲益用於家庭生活,故吳某在本案中因擔保產生的債務應屬個人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院予以糾正。即周某對吳某在本案中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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