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還貸款銀行加收50%罰息?法院判決按合同約定執行

齊魯晚報4月8日訊(記者 崔巖 馬雲雲) 濟南市民葛某在建設銀行貸款20多萬元,可貸款到期之後,葛某未能及時還款,原本葛某以為當前還不上,等有錢了多交點利息就沒事了,但沒想到,建行要加收50%的罰息,並把葛某告上了法庭。那麼建行50%的罰息到底合法嗎?

被告葛某於2017年先後5次在建設銀行網上銀行簽訂五份《中國建設銀行“快e貸”借款合同》,分別借款93500元、17400元、56700元、43700元、13300元,共計224600元。借款期限都為一年,借款利率前四筆為年利率5.6%,第五筆為年利率6%。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水平上浮50%。借款到期後,被告葛某未償還本金,構成違約。原告起訴至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包括罰息、複利)。被告葛某對借款事實及欠款數額均無異議,但要求法院對於原告所主張的罰息所計算的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通過網上銀行程序簽訂電子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簽訂後,原、被告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原告提交證據資金流向表、對賬單、結清式算表(欠款詳情)各五份,能夠證實原告依約履行了向被告發放借款的事實,被告對該事實予以認可。

借款到期後,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的行為構成違約,應依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人民銀行對借款逾期後利息、罰息、複利的計收明確規定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涉案借款合同約定本金罰息的計收標準為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符合規定,法院予以准許。原告要求被告葛某償還借款本金224600元,截止到2018年9月18日的借款利息12805.14元、本金罰息6365.88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之後的借款利息(包括罰息)被告亦應當依約支付。合同未約定計收逾期利息罰息(複利),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複利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葛某償還銀行借款本金224600元;截止到2018年9月18日的借款利息包括罰息19171.02元及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按借款合同約定計算的借款利息(包括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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