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被查封后,利息、罚息等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要旨: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确定,但主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均系基于主债权产生,其本身并不属于主债权范围,不是主债权的增加,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案情简要:

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友协)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岳阳友协再审称:对于查封后产生的债权不能在抵押物的价值内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可以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本案在再审时,对于岳阳友协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的在建工程“中华时代广场”第4-12层于2006年8月7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佛中立法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故对于查封后产生的债权,尤其是发回重审后增加的3000余万元逾期利息、罚息都是在抵押权确定后发生的,不能在抵押物的价值内优先受偿,所以本案判决岳阳友协对佛山友协2006年8月7日以后的债权仍承担担保责任是错误的。

案涉争议:

抵押财产被查封之后因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岳阳友协据此主张本案抵押物被查封后产生的债权,尤其是发回重审后增加的3000余万元逾期利息、罚息均在抵押权确定后发生的,不能在抵押物的价值内优先受偿,本案判决岳阳友协对佛山友协2006年8月7日以后的债权仍承担担保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上述规定旨在确定主债权范围,并未将主债权确定后至实际清偿期间产生的利息等排除在抵押担保范围之外,主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等均系基于主债权产生,应属抵押担保范围,本案判决岳阳友协对于本案主债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岳阳友协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索引案例案号:(2012)民再申字第212号

点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两种。两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抵押权设立时主债权数额是否确定,一般抵押在抵押权设立时主债权数额已经确定,最高额抵押在抵押权设立时主债权数额没有确定。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由于最高额抵押在抵押权设立时主债权数额没有确定,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发生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时,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以确定,其中包括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本案例中,岳阳友协提供的抵押物于2006年8月7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故岳阳友协主张对于查封后产生的债权,尤其是发回重审后增加的3000余万元逾期利息、罚息都是在抵押权确定后发生的,不能在抵押物的价值内优先受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主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均系基于主债权产生,应属抵押担保范围。

从该案例中,可以提炼出以下几个要点:

(1)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确定,但主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均系基于主债权产生,其本身并不属于主债权范围,不是主债权的增加,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范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并以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可以在约定担保范围时予以明确、细化,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律师费等约定在担保范围条款中。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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