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沒錢,仲裁跟起訴都沒用?那你就錯了,千萬別錯失良機!

摘要

日常生活中,我們總會遇到客戶問:“對方沒錢,仲裁或起訴有用嗎”“官司打贏的概率有多少?”“官司打贏了,錢拿不到,豈不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從法律層面講,官司勝訴跟能否拿到錢是兩個概念,涉及兩個程序,一是訴訟程序,另一個是執行程序。有些人可能會產生“萬一拿不到錢,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不就白花了嗎,從而放棄訴訟”。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1)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從上述規定可知,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為3年,即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權為3年。如果超過3年,則對方可以訴訟時效過期作為抗辯理由,導致債權人敗訴的風險。


債務人沒錢,仲裁跟起訴都沒用?那你就錯了,千萬別錯失良機!

(2)可以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在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往往會“哭窮”,轉移或是隱瞞財產,給債權人造成確實無法償還債權的假象。而債權人對此並不瞭解,唯有委託律師或是通過法院去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以便真實瞭解債務人是否能夠償還債款。

(3)固定債權,保留證據材料

債權人由於時間間隔太長,證據材料滅失或是毀損,導致收集證據材料困難。儘早起訴,一方面防止訴訟時效過期,不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債權,法院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後,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債務人沒錢,仲裁跟起訴都沒用?那你就錯了,千萬別錯失良機!

(4)迫使債務人還款

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限制被申請人高消費以及公安布控,債務人子女無法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債務人無法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座以上艙位,債務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法院查封等措施,從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限制,迫使債務人償還債務。只有當債務人還清債務後,才能從限制高消費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予以排除。

小仲在此提醒大家:

在得知權益收到侵害後應儘早通過法律途徑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倘若仍覺得仲裁或起訴沒有作用,從而放棄仲裁或起訴,當超過仲裁或起訴時效後,若再想追回財產,那機會可是微乎其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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