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既有印刷條款,又有手寫條款,以什麼為準?

合同上既有印刷條款,又有手寫條款,以什麼為準?

案例:在某個打印的合同文本上,爭議解決條款為: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到法院起訴。但在該條款的空白行上,雙方當事人又用簽字筆手寫: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到北京仲裁委請求仲裁。那麼,該合同的爭議到底應到法院起訴,還是去申請仲裁?

分析:我們認為,本案手寫仲裁條款排除了法院管轄,如果手寫體與印刷體包括電腦打字不一致,當然要採用手寫體。手寫體優於印刷體,是因為手寫體在後。在後的意思表示,可以修改、否認前邊的意思表示,相當於對在前合同約定的變更。時光不能倒流,在前的意思表示(即印刷條款)不能約束在後的意思表示(手寫條款)。所以,在打印的合同文本上,用手寫來增加內容,要看看與印刷體有無衝突,如有衝突或不一致,以手寫條款為準。故本案合同如有爭議,當事人應到北京仲裁委申請仲裁,而不應到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會以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起訴。

大家如有何問題,請在評論區或關注私信我討論。謝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