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崑山花臂哥砍人被反殺事件,騎車男適用法律上的「無限正當防衛」判無罪嗎?

X老謝同學


先拋開其他不說,看到寶馬車車主那一身肥肉和全身的紋身就覺得是黑社會無疑了。何況,在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到,他不是一個人,他身邊是有一群人的,起碼三五個是有了。

這次事件發生後,看到網友們的評論。站隊是非常優秀了,大家都挺一致的。而且前面網友的回答也相當完美。怎麼說呢,從這起事件來看,寶馬車車主是妥妥的黑社會無疑了。這可是不能忽視的大事。



因為是寶馬車車主違章在先。其次,拿出大長刀來砍電瓶車車主。看這囂張跋扈的樣,如果不是意外的寶馬車車主的刀掉在地上,恐怕電瓶車車主沒有防身的機會,直接就死在寶馬車車主的刀下了。

所以說電瓶車車主運氣也實在是好,所以才得以撿起寶馬車主掉下來刀博得防身的機會。

如果意外的電瓶車車主沒有誤殺寶馬車車主的話。看著寶馬車車主這囂張跋扈的樣,肯定會回來報復。

我覺得可以好好的調查一下他們黑社會的背景。這些人一般都是年少不學好,一有點事就打打殺殺絲毫不把法律放在眼裡,完完全全的傷害民眾了。之前也做過案,有過案底!



劉海龍 1982年生人,歿年36歲

在網上找到他的“輝煌”履歷: 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GA局處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 2014年5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而黑社會一般都是團隊合作。所以,普通民眾是無法保護自己的權力的。

我們不得不說電瓶車車主運氣是真的好人,老天都眷顧他。

所以我是支持適用“無限正當防衛”的。



(歡迎關注娛樂磚家的後院,只生產獨到的娛樂觀點)


娛樂磚家的後院


1、案件本身不復雜,核心關注點是在大約2分33秒紋身男被白衣男刺傷後轉身逃跑,兩人的距離一度拉開5米以上,而白衣男從地上再次撿起刀追砍;

2、2分33秒之前白衣男刺傷紋身男是在雙方的打鬥過程中,白衣男拾起刀在扭打中將紋身男刺傷的行為認定“正當防衛”的難度不大;

3、然而,2分33秒後紋身男受傷逃跑,而且距離一度拉開5米以上,這時紋身男實際上已經中止之前的侵害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白衣男再次拾刀追砍就失去了防衛正當性的基礎。

4、很多人糾結於到底那一刀是致命的,其實2分33秒後的追砍是不是致命的只對白衣男的責任認定程度有意義。換句話說,如果2分33秒後追砍形成的刀傷不致命,那麼白衣男的責任就可以輕一點,而如果2分33秒後追砍形成的刀傷是致命的,那麼白衣男的責任就會更大。

5、還有很多人覺得紋身男有前科,再加上主動挑事兒,所以“死有餘辜”。這種觀點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從紋身男傷害行為中止的那一刻(即2分33秒逃跑開始),再對他進行追砍就失去了正當性。

6、不少網民糾結於“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是否太嚴。法律是否太嚴是個立法問題,可以探討,但從法律實務操作的角度,現行法律才是分析案情的基礎,更何況本案的上述案情本身並不支持所謂“正當防衛法律過嚴”的說法。


大巴山民


為什麼都不穿衣服???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640, "file_sign": "2b8374746a07151d8a5c9adf018e303f\

大城小事Top


這個被砍人,江湖人稱龍哥,此事本可以避免,只怪囂張跋扈,可能橫行慣了,所以想拿出刀嚇唬別人,想著劃別人幾下在朋友面前長點威風,沒想到是最後一次拿刀。可惜了一條生命。這個事情可能會排除電動車司機對無責無罪釋放,為廣大人民尤其是衝動的年輕人敲響了警鐘,不要欺負老實人。普通民眾遠離紋身,據本人多年社會經驗在崑山附近有很多社會黑團體,幫派林立,對外多稱公司常駐於典當行,酒吧,舞廳,小貸公司。

對於寶馬男來說,“死有餘辜”這個詞最恰當不過了,而電動車男子應屬正當防衛。

視頻可以看出,電瓶車男屬於正當行駛,沒損害他人,規規矩矩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也沒有影響他人,卻突再遭攻擊。發生衝突後,紋身男又到車上取刀,如此不奮起抵抗,如何保護自己?

當然如果說,只是簡單的抵抗就了結此事那當然是好事,但會這樣嗎?可以看出,這寶馬男屬於無事生非,沒事找事,故意挑釁型的,而且車上放置長刀,已基本屬於黑社會性持的人物了,說道理,適可而止可能嗎?這種歷來是死緾爛打型的。長刀掉地上時,寶馬男回身逃跑,絕對不會是放棄爭鬥,而是要尋找更強的武器或是依託車輛,繼續施暴。

因此電動車男子在自己的生命遇到威脅時,全力攻擊一個黑社會性質的人,應屬於正當防衛,因為跟這種人對抗,不讓他喪失鬥爭能力結果就是自己被迫害。

喝偶遇酒,除暴安良!











白酒行家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這得看什麼情況下吧,花臂哥是社會大哥,你不弄死我,我就要你全家死,你懂的,黑社會,談民色變啊!


有人說,報警啊,但是警察能二十四小時全天候隨身保護你?沒有十足證據,能把黑惡勢力連根拔除?如果換了是你,我相信,你的選擇也會是電動男的選擇。自己命都不保,還能那麼理智的選擇?

如果花臂哥沒有當場不死,那麼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絕對會受到威脅!黑社會的報復手段網上也時有曝光。在生命受到威脅時,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黑社會經常欺霸民眾,而警察們又沒有證據一網打盡,民眾也是敢怒不敢言,而電動男的舉動不僅在正當防衛的同時還為民除害。法律是死的,但執行法律的人是活的。我認為電動男屬於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應該無罪釋放。

對此,你怎麼看呢?歡迎各位留言討論!


山村老師看教育


這起事故讓我想起戰狼二開頭的那段,那句話,總有你們不在的時候!正是因此,主角才會一腳踢死那個黑社會頭子!

如果電車男沒有砍死紋身,那麼根據此類黑社會人的習性必然糾集人群回去報復,那麼有人說有警察怕什麼?對,那麼總有警察不在的時候吧?二次傷害必然會發生,或者是二次折磨,騷擾等等!但是電車男滿血反殺了,既斬草除根了社會禍害,也避免了二次傷害,為什麼砍傷會有二次,砍死卻不會發生二次傷害呢?此類黑社會人大多數是欺軟怕硬,所謂兄弟情義,都是建立在面子上的,既然人死茶涼,也就不用顧及面子不面子的了,並不會真正有人會為了所謂的“兄弟情義”搭上自己的命運或者蹲局子的,並且被砍殺後,也引起了極大的輿論關注,那麼這群黑社會人也暴露在太陽下,他們也就更加不敢輕舉妄動!

視頻中電車男,一開始一直在退讓,並不想把事情鬧大,然後那個紋身男依然不依不饒,步步緊逼,甚至還拿出來隨時備在駕駛室裡的80公分大砍刀!(隨時在副駕駛備上80公分的大刀的人,是一個什麼樣的人?不是惡人,難道還是個買豬肉的嗎?)

像這種能因為這一件小事就拿出砍刀要砍殺對方的社會人,就是社會的禍根。在我們老家,十幾歲的少年成天不學好,成群結隊打架鬥毆不務正業,經常都會有人教育說到,你這脾性不改,出入社會早晚得被人砍死!也許這就是紋身男身上靈驗的,砍人不成,慘遭反殺!

從視頻上來看,紋身男在丟刀後,處於劣勢,但如果他回到車上,他的車上存有槍支的話,再次反殺紋身男將極其容易!我們不能說,如果不反抗任由紋身男,肆意妄為,那麼昨晚躺下的,可能就是電車男!

最後,法院在審判是也會考慮到輿論導向因素,因此,電車男不可能無罪釋放,也罪不至死!另外,故意傷害殺人罪,按情節可判,有期徒刑10以上至死刑!那麼在本案處理上也一定會酌情考慮的,畢竟紋身男短命的一身也是劣跡斑斑的!下面附上紋身男的一身“光榮”履歷!

崑山龍哥劉海龍的職業生涯:

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四年六個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九個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三年;

2013年7月19日因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兩年兩個月;

2018年8月27日21時持刀砍騎車男,不慎刀落反被殺,卒








叫獸說事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360, "file_sign": "a8e4281621862a9ec326a561c8b50b0d\

流汗45547301


崑山事件目前已經是引起了公憤,該事件的始作俑者是一名紋身男子。此人因瑣事便在大庭廣眾下持刀砍人,性質極為惡劣,其最後下場也是咎由自取,令人可悲可嘆。

不過這場衝突畢竟是造成了人員死亡,警察的介入是100%了,至於法院怎麼界定,現在還不好說,我在此給大家淺略的分析下,僅僅就是分析下。

首先騎車男子算不算正當防衛。

答案當然算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紋身男與騎車男子發生口交衝突後,紋身男悍然從自己的寶馬車上取下一把砍刀,這對騎車男子的人生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

此時面對這紋身男的攻擊,騎車男子作出怎麼樣的反擊行為都是法律允許的。

(紋身男前往車上拿刀)

但事情鬧到現在,很多法律學者爭議的焦點是在搏鬥當中,紋身男的砍刀意外脫手(這技術就別出來混了,無語),之後他便停止了對騎車男子的攻擊並試圖逃跑。而此時騎車男子對紋身男的反擊還算不算是屬於正當防衛?

(白衣汽車男子奪刀反擊)

首先,騎車男子在奪刀後立即反擊紋身男,在法律上是絕對沒有問題的,因為此時的紋身男仍舊對於騎車男子具有威脅,這裡依舊屬於正當防衛範疇。

在中國法律上有一條“無限制防衛”原則。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紋身男拿刀的行為嚴重的危害了騎車男子的生命安全。這種情況完全符合“無限制防衛”原則。即便是在雙方搏鬥中騎車男子將紋身男致死、致殘,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

不過在丟刀不敵對方之後,紋身男開始起身逃跑,這時騎車男子還在追砍對方就引發爭議了。

因為正當防衛原則的適用場景是在施暴過程中,如果施暴者放棄了施暴,或失去了施暴能力,則正當防衛的一方不能再繼續反擊了。

不過,騎車男子如果能夠證明紋身男想回車繼續拿取武器戰鬥,或是想開車撞擊自己。那麼騎車男子的這個做法也說的過去的。

畢竟紋身男往車邊逃跑,騎車男子並不能確定他到底想要幹什麼,是不是還會對自己有意加害,情急之下持刀追砍也是說的通的。

(騎車男子追砍紋身男)

目前,騎車男子於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後到底會不會被定罪還要看法院的裁決。

對於該事件的對與錯、是與非,現在網上已經打翻了天。民意皆一邊倒的傾向於騎車男子於某,但很多法律學者還是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每個人都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力,在此我不做過多評論。

現在關於騎車男人於某和紋身男劉某的很多個人信息已經被傳到了網上。

據說於某本人十分正直,還曾獲得過“見義勇為”的嘉獎,可以說是一個守法好公民。在此我不希望看到好人落難,更不希望看到壞人囂張。

作為一個法治社會,我們天天喊著依法治國,在這件案子上我們都希望法律給社會一個公正的判決。

再扯個題外話,如果事情發生在美國會咋樣呢?

美國絕大多數州都一個“不退讓原則”,即自身權力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採取任何手段捍衛自己的利益,無需退讓。

但美國也不是在任何地方都適用“不退讓原則的”,這個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限制。

有些州是施行“無限制不退讓原則”,即在本州所有場合下都可以不退讓。

而有些州的“不退讓原則”則是有使用範圍的,比如說你只能在室內或者家裡堅持不退讓,公共場合不行。

另外還有些州則沒有“不退讓原則”,跟中國一樣,不允許過度使用武力。

不退讓原則在美國有一個非常知名的案例,就是“齊默爾曼案件”。

2012年2月26日晚,17歲的黑人少年馬丁在佛羅里達州桑福德一家雜貨舖購物後走路前往父親女友的住所。當馬丁在穿過一個社區時,當時28歲的社區“聯防隊員”齊默爾曼打電話報警,稱看到一名“形跡可疑者”。

齊默爾曼邊報警便尾隨馬丁,在被馬丁發現後兩人隨後發生扭打,齊默爾曼最終開槍將馬丁打死。

此後齊默爾曼遭到警方逮捕並送上法庭。但是齊默爾曼的律師堅持齊默爾曼的行為符合“不退讓原則”,拒不認罪。

(法庭上的齊默爾曼)

最後,佛羅里達州一個陪審團在2013年7月13日深夜作出最後判定,依照“不退讓法”,齊默爾曼的二級謀殺罪名不成立,齊默爾曼被無罪釋放。

當然,這是案例比較極端,其中的主要矛盾並不是“不退讓原則”,而是種族矛盾。

“不退讓原則”其實是美國國情的一種無奈之舉。

在全民持槍且警方警力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公民無限制自衛可以有效震懾犯罪,減輕警方壓力,保障公民安全。

但這原則估計在中國很難施行。





千佛山車神


正當防衛只適合普通人而言,面對人渣潑皮,就得像楊志一樣,幹就直接乾死,瘋狗不打死就會去咬其他無辜的人。

那些說防衛過當的律師們,你們為啥不去問問美國,當年珍珠港被炸,美國打得日本差點滅國,而且還送上三枚核彈。

那麼問題來了,請問律師們,美國算不算防衛過當?是不是把日本打出瓜島,就應該放日本一馬?最起碼這個時候還屬於正當防衛,但美國還繼續痛打落水狗,按你們的說法是不是算防衛過當?就應該算美國故意傷害了?

那麼這些拿著高大上文憑的律師們是不是可以去幫日本起訴美國防衛過當?是不是該讓美國去坐牢了?坐等律師們給我一個答案。


風雲說收藏


今天說點兒不正經的:我剛去查了下法律條文,想不到完成一個“正當防衛”的動作這麼難!

1,當壞人拿刀對著你時,你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尚未開始”;2,當壞人的刀插入你的身體後,你仍然不能反擊,因為傷害“自動停止”;3,當壞人的刀從你體內拔出後,你還是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實施完畢”。

違反以上任意一條都屬於“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的。

那麼怎麼樣才算“正當防衛”呢?

答:在壞人挺刀刺向你時,就在那電光火石之間,間不容髮之際,你出手如風,拳變掌,掌變指,三指陡然扣中對方內關、神門、大凌三處腕部要穴,指力輕催處倒轉對方長刀,輕輕送入對方體內諸處要穴,一刀斃敵。這叫做以彼之道還施彼身,也就是“正當防衛”。然後你就可以了事拂衣去,深藏功與名了,啥事沒有。

切記,必須得一刀斃命,並不得拔刀、補刀或施以老拳,不然仍然屬於防衛過當。

吾屈指一算,江湖中,古往今來身懷此等絕技者,已經有東邪西毒南帝北丐及慕容復等十個人了。哦,對了,還有掃地僧!(轉載網友評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