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花臂哥砍人被反杀事件,骑车男适用法律上的“无限正当防卫”判无罪吗?

X老谢同学


先抛开其他不说,看到宝马车车主那一身肥肉和全身的纹身就觉得是黑社会无疑了。何况,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不是一个人,他身边是有一群人的,起码三五个是有了。

这次事件发生后,看到网友们的评论。站队是非常优秀了,大家都挺一致的。而且前面网友的回答也相当完美。怎么说呢,从这起事件来看,宝马车车主是妥妥的黑社会无疑了。这可是不能忽视的大事。



因为是宝马车车主违章在先。其次,拿出大长刀来砍电瓶车车主。看这嚣张跋扈的样,如果不是意外的宝马车车主的刀掉在地上,恐怕电瓶车车主没有防身的机会,直接就死在宝马车车主的刀下了。

所以说电瓶车车主运气也实在是好,所以才得以捡起宝马车主掉下来刀博得防身的机会。

如果意外的电瓶车车主没有误杀宝马车车主的话。看着宝马车车主这嚣张跋扈的样,肯定会回来报复。

我觉得可以好好的调查一下他们黑社会的背景。这些人一般都是年少不学好,一有点事就打打杀杀丝毫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完完全全的伤害民众了。之前也做过案,有过案底!



刘海龙 1982年生人,殁年36岁

在网上找到他的“辉煌”履历: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GA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而黑社会一般都是团队合作。所以,普通民众是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力的。

我们不得不说电瓶车车主运气是真的好人,老天都眷顾他。

所以我是支持适用“无限正当防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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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本身不复杂,核心关注点是在大约2分33秒纹身男被白衣男刺伤后转身逃跑,两人的距离一度拉开5米以上,而白衣男从地上再次捡起刀追砍;

2、2分33秒之前白衣男刺伤纹身男是在双方的打斗过程中,白衣男拾起刀在扭打中将纹身男刺伤的行为认定“正当防卫”的难度不大;

3、然而,2分33秒后纹身男受伤逃跑,而且距离一度拉开5米以上,这时纹身男实际上已经中止之前的侵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白衣男再次拾刀追砍就失去了防卫正当性的基础。

4、很多人纠结于到底那一刀是致命的,其实2分33秒后的追砍是不是致命的只对白衣男的责任认定程度有意义。换句话说,如果2分33秒后追砍形成的刀伤不致命,那么白衣男的责任就可以轻一点,而如果2分33秒后追砍形成的刀伤是致命的,那么白衣男的责任就会更大。

5、还有很多人觉得纹身男有前科,再加上主动挑事儿,所以“死有余辜”。这种观点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从纹身男伤害行为中止的那一刻(即2分33秒逃跑开始),再对他进行追砍就失去了正当性。

6、不少网民纠结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是否太严。法律是否太严是个立法问题,可以探讨,但从法律实务操作的角度,现行法律才是分析案情的基础,更何况本案的上述案情本身并不支持所谓“正当防卫法律过严”的说法。


大巴山民


为什么都不穿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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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小事Top


这个被砍人,江湖人称龙哥,此事本可以避免,只怪嚣张跋扈,可能横行惯了,所以想拿出刀吓唬别人,想着划别人几下在朋友面前长点威风,没想到是最后一次拿刀。可惜了一条生命。这个事情可能会排除电动车司机对无责无罪释放,为广大人民尤其是冲动的年轻人敲响了警钟,不要欺负老实人。普通民众远离纹身,据本人多年社会经验在昆山附近有很多社会黑团体,帮派林立,对外多称公司常驻于典当行,酒吧,舞厅,小贷公司。

对于宝马男来说,“死有余辜”这个词最恰当不过了,而电动车男子应属正当防卫。

视频可以看出,电瓶车男属于正当行驶,没损害他人,规规矩矩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也没有影响他人,却突再遭攻击。发生冲突后,纹身男又到车上取刀,如此不奋起抵抗,如何保护自己?

当然如果说,只是简单的抵抗就了结此事那当然是好事,但会这样吗?可以看出,这宝马男属于无事生非,没事找事,故意挑衅型的,而且车上放置长刀,已基本属于黑社会性持的人物了,说道理,适可而止可能吗?这种历来是死緾烂打型的。长刀掉地上时,宝马男回身逃跑,绝对不会是放弃争斗,而是要寻找更强的武器或是依托车辆,继续施暴。

因此电动车男子在自己的生命遇到威胁时,全力攻击一个黑社会性质的人,应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跟这种人对抗,不让他丧失斗争能力结果就是自己被迫害。

喝偶遇酒,除暴安良!











白酒行家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这得看什么情况下吧,花臂哥是社会大哥,你不弄死我,我就要你全家死,你懂的,黑社会,谈民色变啊!


有人说,报警啊,但是警察能二十四小时全天候随身保护你?没有十足证据,能把黑恶势力连根拔除?如果换了是你,我相信,你的选择也会是电动男的选择。自己命都不保,还能那么理智的选择?

如果花臂哥没有当场不死,那么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绝对会受到威胁!黑社会的报复手段网上也时有曝光。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黑社会经常欺霸民众,而警察们又没有证据一网打尽,民众也是敢怒不敢言,而电动男的举动不仅在正当防卫的同时还为民除害。法律是死的,但执行法律的人是活的。我认为电动男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应该无罪释放。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各位留言讨论!


山村老师看教育


这起事故让我想起战狼二开头的那段,那句话,总有你们不在的时候!正是因此,主角才会一脚踢死那个黑社会头子!

如果电车男没有砍死纹身,那么根据此类黑社会人的习性必然纠集人群回去报复,那么有人说有警察怕什么?对,那么总有警察不在的时候吧?二次伤害必然会发生,或者是二次折磨,骚扰等等!但是电车男满血反杀了,既斩草除根了社会祸害,也避免了二次伤害,为什么砍伤会有二次,砍死却不会发生二次伤害呢?此类黑社会人大多数是欺软怕硬,所谓兄弟情义,都是建立在面子上的,既然人死茶凉,也就不用顾及面子不面子的了,并不会真正有人会为了所谓的“兄弟情义”搭上自己的命运或者蹲局子的,并且被砍杀后,也引起了极大的舆论关注,那么这群黑社会人也暴露在太阳下,他们也就更加不敢轻举妄动!

视频中电车男,一开始一直在退让,并不想把事情闹大,然后那个纹身男依然不依不饶,步步紧逼,甚至还拿出来随时备在驾驶室里的80公分大砍刀!(随时在副驾驶备上80公分的大刀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不是恶人,难道还是个买猪肉的吗?)

像这种能因为这一件小事就拿出砍刀要砍杀对方的社会人,就是社会的祸根。在我们老家,十几岁的少年成天不学好,成群结队打架斗殴不务正业,经常都会有人教育说到,你这脾性不改,出入社会早晚得被人砍死!也许这就是纹身男身上灵验的,砍人不成,惨遭反杀!

从视频上来看,纹身男在丢刀后,处于劣势,但如果他回到车上,他的车上存有枪支的话,再次反杀纹身男将极其容易!我们不能说,如果不反抗任由纹身男,肆意妄为,那么昨晚躺下的,可能就是电车男!

最后,法院在审判是也会考虑到舆论导向因素,因此,电车男不可能无罪释放,也罪不至死!另外,故意伤害杀人罪,按情节可判,有期徒刑10以上至死刑!那么在本案处理上也一定会酌情考虑的,毕竟纹身男短命的一身也是劣迹斑斑的!下面附上纹身男的一身“光荣”履历!

昆山龙哥刘海龙的职业生涯: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

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

2018年8月27日21时持刀砍骑车男,不慎刀落反被杀,卒








叫兽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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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汗45547301


昆山事件目前已经是引起了公愤,该事件的始作俑者是一名纹身男子。此人因琐事便在大庭广众下持刀砍人,性质极为恶劣,其最后下场也是咎由自取,令人可悲可叹。

不过这场冲突毕竟是造成了人员死亡,警察的介入是100%了,至于法院怎么界定,现在还不好说,我在此给大家浅略的分析下,仅仅就是分析下。

首先骑车男子算不算正当防卫。

答案当然算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纹身男与骑车男子发生口交冲突后,纹身男悍然从自己的宝马车上取下一把砍刀,这对骑车男子的人生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此时面对这纹身男的攻击,骑车男子作出怎么样的反击行为都是法律允许的。

(纹身男前往车上拿刀)

但事情闹到现在,很多法律学者争议的焦点是在搏斗当中,纹身男的砍刀意外脱手(这技术就别出来混了,无语),之后他便停止了对骑车男子的攻击并试图逃跑。而此时骑车男子对纹身男的反击还算不算是属于正当防卫?

(白衣汽车男子夺刀反击)

首先,骑车男子在夺刀后立即反击纹身男,在法律上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因为此时的纹身男仍旧对于骑车男子具有威胁,这里依旧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在中国法律上有一条“无限制防卫”原则。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纹身男拿刀的行为严重的危害了骑车男子的生命安全。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无限制防卫”原则。即便是在双方搏斗中骑车男子将纹身男致死、致残,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不过在丢刀不敌对方之后,纹身男开始起身逃跑,这时骑车男子还在追砍对方就引发争议了。

因为正当防卫原则的适用场景是在施暴过程中,如果施暴者放弃了施暴,或失去了施暴能力,则正当防卫的一方不能再继续反击了。

不过,骑车男子如果能够证明纹身男想回车继续拿取武器战斗,或是想开车撞击自己。那么骑车男子的这个做法也说的过去的。

毕竟纹身男往车边逃跑,骑车男子并不能确定他到底想要干什么,是不是还会对自己有意加害,情急之下持刀追砍也是说的通的。

(骑车男子追砍纹身男)

目前,骑车男子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后到底会不会被定罪还要看法院的裁决。

对于该事件的对与错、是与非,现在网上已经打翻了天。民意皆一边倒的倾向于骑车男子于某,但很多法律学者还是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力,在此我不做过多评论。

现在关于骑车男人于某和纹身男刘某的很多个人信息已经被传到了网上。

据说于某本人十分正直,还曾获得过“见义勇为”的嘉奖,可以说是一个守法好公民。在此我不希望看到好人落难,更不希望看到坏人嚣张。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我们天天喊着依法治国,在这件案子上我们都希望法律给社会一个公正的判决。

再扯个题外话,如果事情发生在美国会咋样呢?

美国绝大多数州都一个“不退让原则”,即自身权力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采取任何手段捍卫自己的利益,无需退让。

但美国也不是在任何地方都适用“不退让原则的”,这个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限制。

有些州是施行“无限制不退让原则”,即在本州所有场合下都可以不退让。

而有些州的“不退让原则”则是有使用范围的,比如说你只能在室内或者家里坚持不退让,公共场合不行。

另外还有些州则没有“不退让原则”,跟中国一样,不允许过度使用武力。

不退让原则在美国有一个非常知名的案例,就是“齐默尔曼案件”。

2012年2月26日晚,17岁的黑人少年马丁在佛罗里达州桑福德一家杂货舖购物后走路前往父亲女友的住所。当马丁在穿过一个社区时,当时28岁的社区“联防队员”齐默尔曼打电话报警,称看到一名“形迹可疑者”。

齐默尔曼边报警便尾随马丁,在被马丁发现后两人随后发生扭打,齐默尔曼最终开枪将马丁打死。

此后齐默尔曼遭到警方逮捕并送上法庭。但是齐默尔曼的律师坚持齐默尔曼的行为符合“不退让原则”,拒不认罪。

(法庭上的齐默尔曼)

最后,佛罗里达州一个陪审团在2013年7月13日深夜作出最后判定,依照“不退让法”,齐默尔曼的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齐默尔曼被无罪释放。

当然,这是案例比较极端,其中的主要矛盾并不是“不退让原则”,而是种族矛盾。

“不退让原则”其实是美国国情的一种无奈之举。

在全民持枪且警方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公民无限制自卫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减轻警方压力,保障公民安全。

但这原则估计在中国很难施行。





千佛山车神


正当防卫只适合普通人而言,面对人渣泼皮,就得像杨志一样,干就直接干死,疯狗不打死就会去咬其他无辜的人。

那些说防卫过当的律师们,你们为啥不去问问美国,当年珍珠港被炸,美国打得日本差点灭国,而且还送上三枚核弹。

那么问题来了,请问律师们,美国算不算防卫过当?是不是把日本打出瓜岛,就应该放日本一马?最起码这个时候还属于正当防卫,但美国还继续痛打落水狗,按你们的说法是不是算防卫过当?就应该算美国故意伤害了?

那么这些拿着高大上文凭的律师们是不是可以去帮日本起诉美国防卫过当?是不是该让美国去坐牢了?坐等律师们给我一个答案。


风云说收藏


今天说点儿不正经的:我刚去查了下法律条文,想不到完成一个“正当防卫”的动作这么难!

1,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2,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3,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

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么怎么样才算“正当防卫”呢?

答:在坏人挺刀刺向你时,就在那电光火石之间,间不容发之际,你出手如风,拳变掌,掌变指,三指陡然扣中对方内关、神门、大凌三处腕部要穴,指力轻催处倒转对方长刀,轻轻送入对方体内诸处要穴,一刀毙敌。这叫做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也就是“正当防卫”。然后你就可以了事拂衣去,深藏功与名了,啥事没有。

切记,必须得一刀毙命,并不得拔刀、补刀或施以老拳,不然仍然属于防卫过当。

吾屈指一算,江湖中,古往今来身怀此等绝技者,已经有东邪西毒南帝北丐及慕容复等十个人了。哦,对了,还有扫地僧!(转载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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