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時需明確借款用途嗎

在向他人借款的時候,一般都需要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包括了借款的用途,那麼這個是不是必須要約定的嗎?

借貸時需明確借款用途嗎

目前,銀行業普遍存在借新還舊即借“新貸款用於歸還借款人的老貸款”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由於此規定對“惡意串通”未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佔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於事後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所以,應在合同上註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借貸時需明確借款用途嗎

借款合同權利與義務

貸款人的權利義務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貸款人不得將借款人的營業秘密洩露於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貸款人的權利主要有:

(1)有權請求返還本金和利息。

(2)對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監督檢查貸款的使用情況。

(3)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貸時需明確借款用途嗎

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提供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2.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當借款為無償時,借款人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當借款為有償時,借款人除須歸還借款本金外,還必須按約定支付利息。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借款合同一般情況建議明確一下借款的用途,如果說對方用自己的錢幹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的話,那麼有可能和自己有一定的關係,到時候非常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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