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如何處理婦女犯罪問題?

文|王宇丹

於乾隆朝正式刊佈的《大清律例》,首次設專門章節應對女性犯罪,某種程度上說明清代女性犯罪的數量有所增加。清朝女性犯罪類型大體包括殺傷罪、家庭倫理罪等。面對婦女犯罪這一棘手的問題,清王朝有哪些處理方法呢?

清朝如何處理婦女犯罪問題?

籠統而言,清朝法律是規定男女同罪的,只有在家庭倫理犯罪方面,有比較集中的、針對婦女的專門規定(因為婦女犯罪大多事關家庭倫理)。家庭倫理方面的罪名包括夫妻妾相犯、與夫親屬相犯、姦情犯罪幾個方面。其中發生最多的是姦情犯罪。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要視具體案情來處理,一般來說,與人通姦的婦女,刑罰不重,其命運主要掌握在丈夫的手中。

清朝如何處理婦女犯罪問題?

顯然,因受封建傳統思想等影響,清朝法律在面對婦女犯罪時,有不少現在看來不甚公平之處。婦女的法律權利受到諸多限制,比如清律規定:“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這便是“幹名犯義”之罪,該罪違反了自唐代就已形成的“親疏相為容隱”的原則。也就是說,清代法律限制了婦女的訴訟權。再比如,為了避免婦女“拋頭露面”,婦女不用對簿公堂,但這也導致了婦女喪失了為自己辯解的機會。

清朝如何處理婦女犯罪問題?

不過,清律對婦女犯罪也有特殊處理的部分。比如,在行刑方面,婦女可以享受贖刑的特權,贖刑的條件比較輕鬆。而且,婦女犯罪在清朝不是全部收監的,只有少數情況下(如死罪)才會收監,其餘犯罪均交由家人或族人收管。對於必須收監的婦女,清朝會實行男女異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出於對婦女安全、名節的考慮,避免影響婦女以後的正常生活,這是“恤刑”思想的體現。

另外,從上一段我們也可看出,清朝時家族在審判和處理婦女犯罪方面,具有很大權力,這包含在國家賦予家族的維持地方秩序的權力之中。法律將部分有罪婦女交由家族監管,不僅可以保證婦女的安全,還有利於維護家族的穩定和名譽。按照清律規定,可以由家族處置的包括不孝及犯奸的婦女,而對其進行管教的一般是婦女的丈夫,手段主要是斥罵及毆打。

參考文獻:

楊曉輝:《清朝中期婦女犯罪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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