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代父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嗎?

拆遷過程中,圍繞拆遷協議可能發生的爭議和侵權事件多種多樣。京尚拆遷律師此前在介紹“拆遷協議陷阱”時,就曾提到過一類“代簽協議”的情況。最近有讀者朋友向京尚拆遷律師諮詢時提到,自家房子被拆遷,產權證上只有父母的名字,自己能不能代父母協商拆遷補償事宜、代父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實際上也和具體情況有關。實際生活中,可能出現兒女代簽拆遷協議的情況有很多種:老人安土重遷,即使拆遷補償到位也不願配合拆遷工作的情況有之;兒女擔心父母不分或少分補償款、安置房給自己的情況有之;老人手腳不便,需要兒女代為跑腿處理的情況有之;拆遷方走歪門邪道騙籤協議,或說服非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在拆遷協議上簽字的情況也有之。

這幾種不同的情況下,拆遷協議的效力是不同的,被拆遷人的維權方向也是不盡相同的。

情況一 兒女私自代父母簽署的拆遷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我們說到的被徵收人/被拆遷人,實際上指的是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即使戶口不未落在被拆遷的房子下,只要是產權人,就應得到補償安置。反過來,即使戶口落在被拆遷的房子下,只要不是房屋產權人,也就不是《條例》中明確的補償對象。

按照本文的假設前提,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房屋拆遷時有權接受補償安置、有權在拆遷協議上簽字的就是父母,此時兒女無權私自代父母做出簽字與否的決定。

子女能代父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嗎?

不管是子女出於私心私自簽字也好,還是受到無良拆遷方鼓動簽字也好,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時子女作為被拆遷房屋的無處分權人簽訂的拆遷協議必須經過父母的追認,或者取得處分權,拆遷協議才有效。

如果父母未對處分行為進行追認,且子女也未在簽訂協議後取得被拆遷房屋的處分權,那麼拆遷協議的效力在得到父母追認前就是待定的,父母作為處分權人可以撤銷合同。

情況二 子女在父母的授權下代簽拆遷協議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如果子女是得到父母授權,作為委託代理人替父母辦理拆遷協議簽訂等相關民事行為的,則在父母授權範圍內,子女與拆遷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是有效的。

另外,如京尚拆遷律師在上文中提到的,如果在子女與拆遷方簽訂了拆遷協議後,在追認期得到了父母的追認;或父母將房屋過戶給了子女,使子女成為處分權人的,拆遷協議當然也能生效。

子女能代父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嗎?

面對拆遷大事,家庭內部產生矛盾爭議的事例並不少見。除了父母子女間無處分權人簽字的情況之外,夫妻一方瞞著對方簽字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從法律角度來說,京尚拆遷律師為大家分析了簽字的效力問題,並在此建議各位遭遇類似情況的被拆遷人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和維護自己的權利,避免拆遷方借這份不符合被拆遷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實施強拆行為。

從情理角度來說,不管對待任何事情,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考量。拆遷這麼大的事,一家人之間有不同的處理意見是很正常的,京尚拆遷律師建議被拆遷人不要因此有過激的想法,不要無謂地放大矛盾,理性地協商解決,不要給拆遷方出“陰招”的可趁之機。

假如被拆遷人父母子女之間確有認為對方的想法不合時宜的,一方面可以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理智說服;另一方面也可以帶著對方去諮詢專業拆遷律師的意見,從法律角度和可行性方面分析並找到最妥善的解決辦法。

子女能代父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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