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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18年版)GB50016-2014
附錄B 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
B.0.1 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外牆的最近水平距離計算,當外牆有凸出的可燃或難燃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建築物與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為建築外牆至儲罐外壁或堆場中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
B.0.2 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為相鄰兩儲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離。
儲罐與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為儲罐外壁至堆場中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
B.0.3 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為兩堆場中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
B.0.4 變壓器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為相鄰變壓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離。
變壓器與建築物、儲罐或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為變壓器外壁至建築外牆、儲罐外壁或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
B.0.5 建築物、儲罐或堆場與道路、鐵路的防火間距,應為建築外牆、儲罐外壁或相鄰堆垛外緣距道路最近一側路邊或鐵路中心線的最小水平距離。
3.4.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築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4.1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3.5.1條的規定。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
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4章的規定,且不應小於13m。
3.4.5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牆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牆上開口部位採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4m。
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5.1的規定。
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5.1的規定。
3.5.3 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倉庫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牆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牆上開口部位採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4m。
5.2.2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2的規定,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除應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範其他章的有關規定。
5.2.6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範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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