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公證遺囑,後有遺贈撫養協議,父母留下的房子究竟該誰繼承?

老張的父母於兩年間相繼過世,作為他們的獨生子,老張認為自己理應繼承父母名下那套位於北京市小湯山鎮的兩居室房。

法定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偏此時出了狀況,老張的妻子手握老兩口在1998年立下的公證遺囑,遺囑中明確表示老張的父母去世後,二老名下該套房產由老張的孩子小張獨自繼承。

公證遺囑,是經由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照這麼看,小張手裡握這張王牌,恐成最大贏家?先別顧著高興,前面還有一位王牌更大的擋著呢!

在老張父母過世之前,二老於2010年曾與一位王先生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 ,約定兩人的生前養老、身後白事與安葬均由王先生負責。作為回報,老兩口去世後,名下的兩居室房屋贈予王先生所有。

題外話: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嘶吼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繼承法》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按照《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即被繼承人死亡後),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若兩者都有的,若內容不發生衝突,則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辦理;如果二者內容相互牴觸,如本案中同一套房出現兩種處理方案,那麼優先按照扶養協議辦理,與協議相牴觸的遺囑內容部分或全部無效。

老張or小張還有機會繼承該套房產麼?

機會是有的,如果老張和小張拿出能夠被法院採納的證據,證明那位扶養人王先生並未履行扶養義務,則可以認定該遺贈扶養協議無效,小張按公證遺囑內容繼承房產,老張看著房子歸到自家兒子名下。

前有公證遺囑,後有遺贈撫養協議,父母留下的房子究竟該誰繼承?

題外話:遺贈扶養協議,一般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社會組織與被供養人簽訂。

對遺贈人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如本案中老兩口的兒子老張,不能成為被遺贈人,如果簽署了協議,它的實質也被認定為付條件遺囑。

另外,如果王先生願意做一位默默付出不求回報的好人,在兩個月內表示拒絕接受贈予,小張同樣可以按遺囑繼承房子。

如果小張也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該房產的繼承權才能落到老張頭上。

這套兩居室面積不大,倒是將《繼承法》上規定了的三種情形集齊了。從本案中不難看出,老兩口將繼承人一換再換,無非是想給自己的晚年找到可靠的保障,希望各位讀者們好好贍養父母,不然父母將遺產送人的時候,根本不會跟你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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