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電動車充電引發火災 生產者和銷售者擔責70%

以案释法丨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 生产者和销售者担责70%

朱寧從王文化處購買了一輛電動三輪車。四個月後,電動車充電時發生故障,引發火災,朱寧房屋被毀。為此,朱寧將銷售者王文化以及生產者告上法庭。

以案释法丨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 生产者和销售者担责70%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朱寧向王文化購買飛達牌電動三輪車一輛(包括充電器),同時王文化向朱寧交付了電動三輪車及充電器的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中記載:充電器應遠離易燃、易爆以及貴重物品充電,禁止在住人的空間和樓房使用。

2013年12月17日晚,朱寧用充電器給涉案電動三輪車充電,該車停放在朱寧家中一樓西側第二間房屋內,且車上放有衛生紙,房屋內有衛生紙、洗衣機等物品。次日3時許,上述房屋起火,朱寧隨即報警。

消防大隊出警將火撲滅,經現場調查、走訪,於2013年12月19日作出火災事故調查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在一樓西側第二間房屋電動車充電器處,起火原因為充電器故障引燃衛生紙燃燒所致,火災主要將電動車、衛生紙、門窗、洗衣機等燒損,過火面積18平方米,無人員傷亡,直接財產損失6.8萬元。

王潔系從事電動自行車及配件批發、零售及售後維修服務的個體工商戶,經閃亮科技電子公司授權,在某市總代理銷售飛達牌電動車。王文化經王潔授權也在某市代理銷售飛達牌電動車,王文化銷售的電動車及充電器均由王潔提供。閃亮科技電子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生產電動車、電池、充電器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關於應如何確定本案責任主體問題。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系充電器故障所引起,故本案應適用《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的,應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閃亮科技電子公司主張其對朱寧的財產損害不應承擔責任,但未舉證證明其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因此,閃亮科技電子公司應對朱寧的財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王潔儘管是飛達牌電動車在某市的銷售總代理,但並非涉案小蜜蜂牌充電器的代理商,其抗辯涉案充電器是從小蜜蜂牌充電器代理商處購買,但並未提供相應的發票、購銷合同等證據予以證明,其提供的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也並非涉案充電器相對應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故王潔作為銷售者應與王文化一併對朱寧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潔、王文化二人與閃亮科技電子公司是基於不同原因對朱寧承擔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兩個債務,因此其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其中一方債務履行,本案債務即歸於消滅。

二、關於本案責任應如何劃分問題。朱寧在充電過程中,在存放易燃物品的樓房內使用涉案充電器,具有明顯過錯,應當適當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但造成朱寧財產損害主要是由充電器故障所引起,故法院酌定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70%責任比例。

三、關於如何確定財產損失數額問題。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朱寧的直接財產損失為6.8萬元,雖然閃亮科技電子公司對此持有異議,但並未申請鑑定,也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認定的相反證據證明其抗辯主張,因此,朱寧的財產損失數額認定為6.8萬元。

綜上,法院判決:閃亮科技電子公司向朱寧賠償財產損失4.76萬元;王潔與王文化向朱寧賠償財產損失4.76萬元;上述第一項或者第二項任一項債務清償或執行後,本案債務即歸於消滅。

以案释法丨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 生产者和销售者担责70%

徐州中院 湯孫寧

法官提醒到正規商家購買電動車並索要發票

基於電動車的便捷性、經濟性、環保性,使得電動車受到人們的廣泛青睞。從該案例中得到如下啟示:一、電動車、車用電池、充電器的生產者應該嚴格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要求提高生產質量,以優質、安全、放心贏得市場;二、就銷售者而言,能夠使用原裝電池及配套充電器的,儘量不要隨意更換或者替代使用,以避免事故的發生;三、就消費者而言,要具有品牌意識,要選擇到正規商家購買電動車,購買時務必索要發票等材料,增強證據意識和維權意識。在使用時,嚴格按照說明書正確使用電動車和充電器,否則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自己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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