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 生产者和销售者担责70%

以案释法丨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 生产者和销售者担责70%

朱宁从王文化处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四个月后,电动车充电时发生故障,引发火灾,朱宁房屋被毁。为此,朱宁将销售者王文化以及生产者告上法庭。

以案释法丨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 生产者和销售者担责70%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朱宁向王文化购买飞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包括充电器),同时王文化向朱宁交付了电动三轮车及充电器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记载:充电器应远离易燃、易爆以及贵重物品充电,禁止在住人的空间和楼房使用。

2013年12月17日晚,朱宁用充电器给涉案电动三轮车充电,该车停放在朱宁家中一楼西侧第二间房屋内,且车上放有卫生纸,房屋内有卫生纸、洗衣机等物品。次日3时许,上述房屋起火,朱宁随即报警。

消防大队出警将火扑灭,经现场调查、走访,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一楼西侧第二间房屋电动车充电器处,起火原因为充电器故障引燃卫生纸燃烧所致,火灾主要将电动车、卫生纸、门窗、洗衣机等烧损,过火面积18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6.8万元。

王洁系从事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批发、零售及售后维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经闪亮科技电子公司授权,在某市总代理销售飞达牌电动车。王文化经王洁授权也在某市代理销售飞达牌电动车,王文化销售的电动车及充电器均由王洁提供。闪亮科技电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电动车、电池、充电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应如何确定本案责任主体问题。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充电器故障所引起,故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闪亮科技电子公司主张其对朱宁的财产损害不应承担责任,但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因此,闪亮科技电子公司应对朱宁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洁尽管是飞达牌电动车在某市的销售总代理,但并非涉案小蜜蜂牌充电器的代理商,其抗辩涉案充电器是从小蜜蜂牌充电器代理商处购买,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发票、购销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也并非涉案充电器相对应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故王洁作为销售者应与王文化一并对朱宁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洁、王文化二人与闪亮科技电子公司是基于不同原因对朱宁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两个债务,因此其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中一方债务履行,本案债务即归于消灭。

二、关于本案责任应如何划分问题。朱宁在充电过程中,在存放易燃物品的楼房内使用涉案充电器,具有明显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但造成朱宁财产损害主要是由充电器故障所引起,故法院酌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70%责任比例。

三、关于如何确定财产损失数额问题。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朱宁的直接财产损失为6.8万元,虽然闪亮科技电子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因此,朱宁的财产损失数额认定为6.8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闪亮科技电子公司向朱宁赔偿财产损失4.76万元;王洁与王文化向朱宁赔偿财产损失4.76万元;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任一项债务清偿或执行后,本案债务即归于消灭。

以案释法丨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 生产者和销售者担责70%

徐州中院 汤孙宁

法官提醒到正规商家购买电动车并索要发票

基于电动车的便捷性、经济性、环保性,使得电动车受到人们的广泛青睐。从该案例中得到如下启示:一、电动车、车用电池、充电器的生产者应该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提高生产质量,以优质、安全、放心赢得市场;二、就销售者而言,能够使用原装电池及配套充电器的,尽量不要随意更换或者替代使用,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三、就消费者而言,要具有品牌意识,要选择到正规商家购买电动车,购买时务必索要发票等材料,增强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电动车和充电器,否则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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