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花10萬爲兒子在《阿修羅》中謀角色,只拍了3個場景還沒台詞

為圓兒子的表演夢,寧波海曙的餘女士給了介紹人10萬元,想為兒子在電影《阿修羅》中謀求一個有臺詞的角色。最後卻聽兒子說只拍了3個場景,而且沒有一句臺詞。餘女士因此想把錢要回來,但介紹人只退還了1萬餘元,餘女士一怒之下起訴了介紹人。

10歲的兒子小藝喜歡錶演,餘女士盡己所能滿足兒子的心願。跑了幾個劇組參與了幾次拍攝後,餘女士和娛樂圈也算有了點關係。

2016年7月,餘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了古先生。

古先生透露了一條消息:“好萊塢大電影(片名保密)需要2個6-12歲帥哥,拍攝一個月。”並且表示他可以直接確定,但需要10萬元。

餘女士心動之餘保有一絲清醒,“錢可以給你,角色您一定要幫我搞定,花這個代價弄個群演肯定是不行的。”

古先生信誓旦旦:“都是有鏡頭有臺詞的,而且後期還有角色名。”

之後,餘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及支付寶轉賬的方式,陸續將10萬元轉給了古先生。

一個月後,小藝果然在古先生的安排下進了電影《阿修羅》的劇組,拍攝時間為一個月左右。

哪料半個月後,小藝因為卸妝水導致皮膚過敏終止了拍攝。由於拍攝的時候家長不能跟隨,餘女士對小藝的拍攝情況並不瞭解。

中止拍攝後,餘女士問兒子拍得如何。小藝說他只參與了電影3個場景的拍攝,且沒有出演特定人物,也沒有臺詞。

餘女士覺得古先生欺騙了自己,帶小藝離開劇組後多次要求古先生退款,但古先生僅退還了1萬多元。餘女士氣憤不過,決定訴諸法律。

審理中,餘女士出示了當時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談話錄音、轉賬記錄等證據,試圖證明自己出了10萬元是希望小藝能出演有臺詞的角色,但最終事實卻是小藝只淪為了群演。

古先生承認,自己確實作過這些承諾,但他覺得自己已經履行了承諾,安排小藝進了劇組拍攝,後來是小藝自身的原因提前離組。

日前,海曙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餘女士和古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電話談話錄音等證據,確認古先生作為居間人,其合同義務為安排委託人餘女士的兒子小藝參演電影,並擔任區別於“群演”的“有鏡頭”“有臺詞”的角色。

角色應為演員根據劇本規定所扮演的某一特定人物,而小藝在拍攝期間並未出演特定人物,即使繼續拍攝也不存在出演特定人物的確定性,由此導致餘女士合同目的無法充分實現。

法院認為古先生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古先生安排小藝進入劇組,並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舉薦,使得小藝參與了電影3個場景的拍攝,已部分履行了合同義務。

同時,小藝因自身皮膚過敏終止拍攝,對合同無法順利履行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另外,餘女士和古先生對於合同款項10萬元為居間活動費用、委託費或報酬等並無明確約定。

考慮到本案居間活動的特殊性,古先生從事居間活動必然產生一定的費用,可適當減少退還的款項金額。最終,法院判決由古先生退還餘女士7萬元。

餘女士和古先生對判決結果表示接受。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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