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花10万为儿子在《阿修罗》中谋角色,只拍了3个场景还没台词

为圆儿子的表演梦,宁波海曙的余女士给了介绍人10万元,想为儿子在电影《阿修罗》中谋求一个有台词的角色。最后却听儿子说只拍了3个场景,而且没有一句台词。余女士因此想把钱要回来,但介绍人只退还了1万余元,余女士一怒之下起诉了介绍人。

10岁的儿子小艺喜欢表演,余女士尽己所能满足儿子的心愿。跑了几个剧组参与了几次拍摄后,余女士和娱乐圈也算有了点关系。

2016年7月,余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古先生。

古先生透露了一条消息:“好莱坞大电影(片名保密)需要2个6-12岁帅哥,拍摄一个月。”并且表示他可以直接确定,但需要10万元。

余女士心动之余保有一丝清醒,“钱可以给你,角色您一定要帮我搞定,花这个代价弄个群演肯定是不行的。”

古先生信誓旦旦:“都是有镜头有台词的,而且后期还有角色名。”

之后,余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陆续将10万元转给了古先生。

一个月后,小艺果然在古先生的安排下进了电影《阿修罗》的剧组,拍摄时间为一个月左右。

哪料半个月后,小艺因为卸妆水导致皮肤过敏终止了拍摄。由于拍摄的时候家长不能跟随,余女士对小艺的拍摄情况并不了解。

中止拍摄后,余女士问儿子拍得如何。小艺说他只参与了电影3个场景的拍摄,且没有出演特定人物,也没有台词。

余女士觉得古先生欺骗了自己,带小艺离开剧组后多次要求古先生退款,但古先生仅退还了1万多元。余女士气愤不过,决定诉诸法律。

审理中,余女士出示了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谈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出了10万元是希望小艺能出演有台词的角色,但最终事实却是小艺只沦为了群演。

古先生承认,自己确实作过这些承诺,但他觉得自己已经履行了承诺,安排小艺进了剧组拍摄,后来是小艺自身的原因提前离组。

日前,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余女士和古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谈话录音等证据,确认古先生作为居间人,其合同义务为安排委托人余女士的儿子小艺参演电影,并担任区别于“群演”的“有镜头”“有台词”的角色。

角色应为演员根据剧本规定所扮演的某一特定人物,而小艺在拍摄期间并未出演特定人物,即使继续拍摄也不存在出演特定人物的确定性,由此导致余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充分实现。

法院认为古先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古先生安排小艺进入剧组,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举荐,使得小艺参与了电影3个场景的拍摄,已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

同时,小艺因自身皮肤过敏终止拍摄,对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余女士和古先生对于合同款项10万元为居间活动费用、委托费或报酬等并无明确约定。

考虑到本案居间活动的特殊性,古先生从事居间活动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可适当减少退还的款项金额。最终,法院判决由古先生退还余女士7万元。

余女士和古先生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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