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表沒簽字,男子被公司依曠工辭退;他這樣操作獲雙倍賠償!

考勤表沒簽字,男子被公司依曠工辭退;他這樣操作獲雙倍賠償!

收藏本文不如關注本號,更多法律常識向您提供!

我們都知道,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辭退員工需要給付員工一定經濟補償金;但是往往企業公司都不願意“多出”這一部分錢,總是找一些藉口說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辭退員工,以此達到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而“曠工”這一理由使用的頻率比較高!

有時候請假手續不完善,考勤制度不完善都可能讓公司鑽空子!公司在不想辭退員工時,不會拿出來說事,但一旦公司決定辭退某個員工就會把這些舊賬拿出來,依員工存在嚴重曠工為由進行辭退!

這種情況員工一般有苦難言!本文僅就公司依曠工作為理由辭退員工時,員工應當怎樣應對做出簡單分析:

考勤表沒簽字,男子被公司依曠工辭退;他這樣操作獲雙倍賠償!


事件概述

  • 徐某在拍賣公司工作,簽訂有勞動合同,工作四年多後,公司向徐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 公司解除與徐某勞動關係的理由為:“多次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且認為解除勞動關係系徐某違反勞動合同,公司不必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徐某經濟補償金;

  • 徐某在拍賣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700元;

  • 徐某收到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後,隨即就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 徐某不認為自己存在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規定,認為公司解除與自己的勞動關係存在違法,要求:拍賣公司支付自己兩倍經濟補償金作為經濟賠償!

  • 本案經過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後,雙方又將爭議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做出定性裁判!

(對於這種糾紛勞動者應當如何應對才能最大程度維護自身權益?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考勤表沒簽字,男子被公司依曠工辭退;他這樣操作獲雙倍賠償!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有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獲知:

  1. 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一定條件下可以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權,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2.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權,屬於違法,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性質!

  3. 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條件一般為勞動者有過錯!這種過錯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公司負擔!此點尤為重要!

考勤表沒簽字,男子被公司依曠工辭退;他這樣操作獲雙倍賠償!


裁判流程

勞動仲裁部門對此糾紛不予受理,徐某對勞動仲裁部門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徐某準備兩份證據,一份為公司同事證明其不存在曠工的證明;一份為公司一名管理人員簽名確認系請假非曠工的證明;

一審法院:

  • 拍賣公司提交的考勤表記錄徐某存在五天曠工的情況;但徐某提供同事證明,以及公司管理人員簽字確認不存在曠工情況的證明;

  • 其一,拍賣公司提交的考勤記錄表沒有徐某本人簽字確認,不能排除拍賣公司修改考勤記錄的情況;其二,兩組證據所證明事實存在邏輯矛盾;

  •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勞動者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或者公司工作紀律規定為由辭退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顯然拍賣公司所提供證據不足以證實徐某存在違反紀律的情況,該證據效力不足!不認為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

  • 拍賣公司向徐某送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徐某同意,視為雙方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一致;拍賣公司亦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

  • 故拍賣公司只需補償徐某四個半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7650元;

二審法院:

  • 拍賣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徐某並無發言權,即使徐某在通知書籤字,亦不認為徐某與拍賣公司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一致;

  • 應認定拍賣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 拍賣公司應當支付徐某兩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即15300元(四年多時間1700*4+850,再加倍)

考勤表沒簽字,男子被公司依曠工辭退;他這樣操作獲雙倍賠償!


法盾評析

本案當中:

  • 勞動仲裁:駁回徐某要求賠償的申請!

  • 一審法院:僅支持經濟補償金:7650元!

  • 二審法院:支持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15300元!

出現以上結果,至少說明以下幾點:

  1. 自身權利受損不進行維權,不進行努力維權!沒有人會主動對你賠償!

  2. 勞動爭議糾紛中,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往往比較輕,也許有人質疑“胳膊擰不過大腿”!但從法律規定層面來說,是比較公平的!沒有嘗試就認為自身得不到公平結果是不正確的!

關於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規定一說,這種可能是確實存在的事實;但如果是公司故意造假,那麼勞動者應當注意收集證據與公司說辭進行博弈,只要能夠起到質疑的效果即使不能駁倒公司的舉證,也能使公司舉證證據效力降低,最終獲得更大的維權勝算率!


法盾小貼士---關注本號!每天閒時兩分鐘,既能看故事又能快懂法律小常識!

法律盾甲,希望能夠為朋友們傳播一些法律小常識,朋友們能夠利用零碎時間快速掌握一些法律常識,在日常生活中能夠切實起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作用。

如果朋友們對本文有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如果有其他特殊法律適用問題,可以關注本號,私信諮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