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離職,單位索賠108876元;是否需賠錢,看法院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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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勞動者決定離職,其應當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才能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應當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其辭職意向;

  • 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行使特別解除權,不必通知用人單位直接離職,且不必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通過以下案例告訴您如如何離職不擔責!

事件概述

  • 王某到某工程技術公司工作,與該公司簽訂五年勞動合同,該公司也依法為王某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 王某在工作期間,考取了消防工程師證、一級建造師證;考證費用公司為王某進行了報銷共計5500元;

  • 王某拿到證後,公司並沒有對其薪酬進行調整;王某一直不滿公司做法;

  • 一次王某出差期間,接觸到一家安全技術公司,該公司願意給王某更高的薪酬,王某直接留在該公司工作沒有再回原公司;

  • 原工程公司獲知這個情況後,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王某承擔擅自離職的責任,賠償工程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08876元;王某稱:按照法律規定其有“特別解除權”不需要賠償公司任何損失!

  • 後雙方對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做裁定不服,又訴訟至法院,最終法院對該糾紛進行了裁判;

(那麼勞動仲裁部門與法院將如何裁判本案?員工離職應當注意那些環節才能避免被索賠?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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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知道:

  1.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內通知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人事工作交接才能離職,這樣的規定符合日常生活與工作需求邏輯很好理解;

  2. 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出現違法行為,勞動者不必遵循一般程序,可以直接離職,甚至離職後還有權主張相應經濟賠償等,即稱之為“特別解除權”;日常實踐中,用人單位更多的是存在:拖欠工資報酬、不繳納社會保險這兩個違法情形;勞動者可以注意一下,如果單位有這兩種情況,直接離職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 勞動者如果在達不到“特別解除權”的情形下擅自離職,又加入其他用人單位工作,那麼不但自身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新的用人單位可能一併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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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流程

勞動仲裁委員會:

  • 王某賠償工程公司108876元,安全公司對該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裁判:

  1. 王某離職並未提前向工程公司告知;王某所稱其擁有“特別解除權”的依據主要為“工程公司拖欠其加班費。”對於該種陳述,王某並沒有向法庭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採信;認定王某違反法律規定擅自離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工程公司主張王某賠償其損失共計108876元;其中5500元有培訓機構發票為證;剩餘款項工程公司稱:“系因為王某擅自離職造成業務工作無法按期開展損失;”因工程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供切實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即不能證明損失是否存在、王某離職行為與損失有無因果關係等,對該款項不予支持;

  3.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因擅自離職,賠償工程公司損失共計5500元,安全公司對該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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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員工離職避免公司索賠的方式如下:

  1. 首先,不管基於何種理由離職,都要注重證據的保存;如果公司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員工離職當然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公司遞交辭職信;如果公司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即員工可以行使“特別解除權”,也應當向公司遞交離職信,明確告知公司自己為何離職以及公司那些做法違法!

  2. 其次,離職前,應當將手頭的所有工作進行必要的移交,不能做出其他損人不利己的行為!如刪除相應文件信息、私存業務材料!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可能公司後期還要起訴索賠!

  3. 最後,加入新的公司後,不能向新公司透漏在原公司獲知的相關企業機密,如果造成原公司損失,原公司還是有權利起訴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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