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也不能任性

員工離職刪除工作電腦中文件 被判賠償數據修復費用

離職,也不能任性

吳之如/漫畫

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一名員工被勸退。因對工資補發沒能達成一致意見,員工在離職時刪除了工作專用電腦中的工作文件,並拒絕向公司提供該電腦的開機密碼。公司只得聘請專業的電腦公司解除密碼,恢復被刪除的數據,並要求該員工承擔密碼解鎖及數據恢復費用。這名員工則提出,她離職時完成了工作電腦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從未禁止刪除電腦中的文件,她沒有義務進行賠償。

那麼,員工離職時刪除自用工作電腦中的工作文件,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上海市的兩級法院經過審理,對這個問題給出了答案。

離職時賭氣刪除電腦文件

現年35歲的馮女士於2011年10月入職上海市一家貿易公司。因馮女士在工作中兢兢業業,表現還不錯,2015年11月,貿易公司與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馮女士擔任營業部營業助理。

2016年11月,貿易公司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增強公司競爭力,決定對一些崗位的人員進行經濟性裁員,並制訂了相應的經濟補償方案。馮女士被列為裁減對象之一。她被貿易公司勸退後,與公司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協議書,約定雙方的勞動合同於2016年12月1日解除,貿易公司給予馮女士一次性工齡補償金及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共計4.6萬餘元。

12月1日,按照合同約定,馮女士辦理了離職手續,公司支付了馮女士經濟補償金。因貿易公司員工工資的發放日為每月25日發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工資,馮女士12月1日離職,貿易公司也就因此欠馮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期間的工資2813元,馮女士便提出讓貿易公司將所欠的工資補發給她。貿易公司表示,所欠的工資只能等到工資發放日補發。因貿易公司不肯妥協,馮女士也很無奈。隨後,雙方進行了工作交接。

在交接工作時,因自己專用的工作電腦中存儲了一些私人照片等隱私資料,馮女士便動手將這些私人資料刪除。在刪除過程中,心中憋了一口氣的馮女士,順手將自己儲存在電腦中的工作文件也全部刪除了,並將工作電腦及紙質文件資料等物品全部還給了貿易公司。

馮女士擔任的是營業部營業助理,很多營業文件和資料的電子文檔都由她保管,存儲在她的工作專用電腦中,其中相當一部資料只有電子版。馮女士拒不配合提供開機密碼和電腦內的文件資料,給貿易公司的經營帶來了很多的不便,貿易公司只得考慮請專業的電腦公司對電腦進行解鎖,以獲取文件資料。經諮詢,這麼做將會產生8000元左右費用。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2017年2月,貿易公司向馮女士發出律師函,要求馮女士去公司協商解決,並要求她在當月21日到公司對其使用過的電腦進行解鎖,並移交電腦中的所有工作資料。如馮女士屆時不去,公司將委託專業電腦公司辦理解除電腦密碼的程序,如發現文件資料確被刪除了,會進行恢復數據,將產生8000元左右的費用。

而在仲裁過程中,貿易公司也提出了反請求,要求馮女士交付電腦密碼及資料,如無法交付則要求她支付恢復電腦硬盤數據費用8000元。

上海市黃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貿易公司支付馮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資2813元;對貿易公司的反請求事項,因尚未發生,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公司索要數據修復費用

對於仲裁裁決要求貿易公司補發馮女士工資,貿易公司沒有意見,但仲裁委員會對貿易公司要求馮女士支付解鎖及恢復資料費用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這一項,貿易公司不服。在仲裁裁決後,貿易公司請電腦公司解除電腦密碼並恢復了硬盤數據,實際支付維修費用9200元。貿易公司認為,該筆費用應當由馮女士承擔,遂於2017年4月27日將馮女士訴至上海市黃浦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馮女士賠償電腦解鎖及恢復硬盤數據的費用9200元。

貿易公司訴稱,馮女士於2011年10月進入我公司工作,擔任營業部營業助理,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保管公司重要文件資料,故電腦中存有公司客戶信息、公司訂單、進出口通關資料、公司產品報價、營業部與客戶的郵件往來信息等重要資料。2016年11月30日,我公司與馮女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對馮女士進行了經濟補償。但馮女士拒絕移交電腦密碼,並稱已經將電腦內的數據刪除了。由於馮女士的行為導致公司無法使用該電腦,很多款項無法催討,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經營活動。我公司多次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要求馮女士移交電腦密碼,但均遭馮女士無理拒絕。我公司只得聘請專業電腦公司解除電腦密碼並恢復硬盤數據,支出維修費用9200元。

貿易公司同時表示,同意按仲裁裁決支付馮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資2813元。

馮女士辯稱,貿易公司因裁員與本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本人離職當日完成了工作電腦及物品的移交,貿易公司並未提出異議。本人在貿易公司擔任營業助理,並非公司核心人員,更不負責保管公司重要文件。本人使用的電腦系公司分配給每位員工各自使用的,並非所謂的存儲重要文件的“營業部電腦”,更未存儲過任何重要文件,足以影響單位無法正常開展業務。本人在移交電腦前,刪除了部分與本人私人有關的文件,這是任何離職員工均會操作的行為。貿易公司從未表示過禁止刪除電腦裡的文件,勞動合同中對此亦無任何約定。如若貿易公司所稱的本人電腦裡存儲了影響公司運營的唯一的重要文件,公司不可能直到2017年4月才去修復。故本人對硬盤數據恢復沒有任何責任和因果關係,沒有義務對貿易公司所稱的損失進行賠償。

員工被判賠償

黃浦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工作交接是為保持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至於在更換勞動者後出現有關工作前後銜接不上的情況,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

2017年9月27日,黃浦區法院判決貿易公司支付馮女士工資2813元,並判決馮女士支付貿易公司電腦密碼解鎖、恢復硬盤數據費用9200元。

一審判決後,馮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馮女士上訴稱,貿易公司稱本人保管重要文件,與事實不符。本人只是營業部助理,不保管重要文件,電腦中也不存在足以影響到公司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文件。離職時,本人已經移交了包括訴爭電腦在內的所有物品,貿易公司沒有爭議。貿易公司無證據證明禁止員工刪除數據,也無證據證明恢復數據的必要性,亦無證據證明刪除文件的行為確對公司經營造成損失,她沒有義務進行賠償。此外,貿易公司所稱的數據恢復費用遠超市場價格,存在偽造的可能,本人對此不予認可。故請求法院依法改判。

貿易公司辯稱,馮女士拒絕告知訴爭電腦的密碼,並惡意刪除電腦中的數據材料,應承擔賠償責任。本公司在一審提供了證據證明馮女士拒絕告知電腦密碼,而且刪除了電腦中的全部文件,現馮女士否認其刪除的行為,與事實不符。馮女士擔任營業部營業助理,保管營業部的相關信息,這些信息是本公司在經營中的重要文件,訴爭電腦及電腦中的文件均為公司的財產,馮女士在離職後應該完好無損地移交公司,本公司恢復被刪除的文件是取回屬於公司的財產,完全合理。經過專業電腦公司恢復數據後,發現被刪除的文件包括了公司客戶信息、公司訂單、進出口通關資料、公司產品報價、營業部與客戶的郵件往來信息等重要資料。馮女士稱已經返還了公司電腦,但她拒絕告知電腦密碼,同時又刪除了公司的重要文件,不能視為移交。在仲裁審理中,公司基於和馮女士調解的意願,暫時沒有恢復相關數據,但最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仲裁委員會認為恢復數據的費用未實際發生故未支持本公司的請求,鑑於上述因素,本公司最終委託專業電腦公司進行了數據恢復,產生了相關費用,並且有發票和支付憑證為證,一審法院支持本公司的請求完全正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馮女士的上訴請求。

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馮女士雖然在離職時將電腦返還給了貿易公司,但馮女士因其與貿易公司存在工資爭議而拒絕告知密碼,並且刪除了存儲在硬盤上的數據文件,對工資爭議馮女士完全可以通過合理的途徑予以解決,但其以拒絕告知密碼和刪除文件的方式激化矛盾,顯屬不當。馮女士認為公司沒有禁止員工刪除硬盤上的文件,其無需遵守的主張,對此本院認為,保證公司財物和相關經營數據文件的完整性是勞動者理應遵守的基本義務,在未得到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員工不得擅自刪除公司經營文件,故對馮女士的上述主張,本院難以支持。

經查實,貿易公司恢復硬盤數據後發現,除涉及馮女士個人的相關文件外,還有涉及公司證照、員工聯繫資料、公司各部門訂單、對賬單、客戶聯繫資料、公司進出口業務資料、公司訂房、機票等總務事宜涉及貿易公司經營的重要資料,馮女士將上述內容刪除更是不當。現貿易公司委託專業公司對電腦密碼解鎖、恢復硬盤數據產生了相關費用,貿易公司要求馮女士予以承擔,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至於維修費用的金額,貿易公司已經提供了證據,可以證實貿易公司支付了費用9200元,馮女士雖然一直對維修費的金額表示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所以本院對馮女士的異議不予採納。綜上所述,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作交接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在職業高度自由的今天,入職、離職的現象十分普遍。法律在賦予勞動者廣泛權利的同時,也對勞動者提出了很多義務性要求,如在離職時,員工應完成工作交接手續等。

然而,員工離職時,應該交接的工作內容包括哪些方面,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對此也沒有明確的約定,特別是在電腦辦公成為一種普遍工作方式的當下,對於電腦中存在的電子數據應否成為交接的內容,更是鮮有規定。實踐中,對是否已經完成工作交接手續,勞企雙方往往各執一詞,糾紛的發生難以避免。

對此,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義務。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由此可見,員工離職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及時返還企業的財物以及相關經營資料,包括存儲在電腦硬盤上的相關數據及文件,以保證用人單位相關工作有序、順利進行,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本案中,雖然公司沒有明文禁止員工刪除硬盤上的文件,但保證公司財物和相關經營數據文件的完整性是勞動者理應遵守的基本義務,也是勞動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在未得到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員工不得擅自刪除公司經營文件。馮女士的行為違反了其應遵守的基本義務和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其相關主張自然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