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一文了解清楚股權投資協議涉及的權利條款!

1有關股權轉讓的權利


1股權轉讓優先受讓權、優先出售權、跟隨售股權

條款含義:指在被投資企業IPO前或投資人退出前,如果被投資企業原有股東向第三方轉讓股份,在同等條件下,投資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可同時設定享有選擇優先出售或跟隨售股的權利。


參考表述:


1.本次出資完成至投資方退出被投資企業前,未經投資人書面同意,原股東不得轉讓公司股權;


2.原股東經投資人書面同意轉讓股權的,投資人享有下列選擇權:


【優先購買權】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出售權】 在同等條件下投資人全部股權的優先出售權,轉讓價格以不低於本協議第X條約定的股權回購價格為限;


【跟隨售股權】在受讓人可以接受的情況下,投資人跟隨原股東一起出售公司股權,轉讓價格以不低於本協議第X條約定的股權回購價格為限。


2強制拖售權

條款含義:是指如果被投資企業在一個約定的期限內沒有上市或原股東沒有履行回購義務,投資人有權要求原有股東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轉讓股份,原有股東必須按投資人與第三方談好的價格和條件按與投資人在被投資企業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轉讓股份。強制原有股東賣出股份的權利可以保障投資者在被投資企業無法如期上市時,有其他的退出途徑。


參考表述:投資人行使賣出選擇權的同時,有權要求股東A將其所持有被投資企業N%的股權(按與投資人轉讓股權的同等的價格)出售給投資人指定的買方,而在此情況下,股東A有義務將其所持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按與投資人同等的條件與投資人一起出售給相關買方。


3共同賣股權

條款含義:是指在被投資企業IPO前或投資人退出之前,如果原有股東向第三方轉讓股份,投資人有權按照擬賣股的股東與第三方達成的價格和協議,參與到這項交易中,按原有股東和投資人在被投資企業中的目前的股權比例向第三方轉讓股權。比如原有股東準備向第三方轉讓200000股,而原有股東和投資人在被投資企業中的目前的股權比例是75%:25%,那麼原有股東可以最多向第三方轉讓150000股,而投資人以同樣價格可以向第三方轉讓50000股,除非投資人放棄這一權利。



參考表述:投資人享有共同賣股權。若股東(“賣方”)打算轉讓其股份給第三方(需經投資人同意),投資人被賦予以下選擇權:1、按第三方給出的相同的條款和條件購買“出售股份”或2、按照“賣方”及投資人當時的各自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


投資人的上述股權轉讓優先受讓權、優先出售權、跟隨售股權、強制拖售權、共同賣股權,事實上都是對被投資企業原有股東轉讓股份的限制來確保原有股東對被投資企業的長期投入和承諾,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東進入,使原有股東和投資人具有承擔相同風險和收益的條件。


2新股優先購買權(包括增資優先認購權)


條款含義:指投資人有權在新股發行時優先認購,且價格、條件與其他投資者相同。這一條款將保證投資人不會因為企業發行新股而導致投資人控股比例的下降。


參考表述:


【A類優先股】股權持有人有認購最多與其持股比例相當的公司任何新發證券的優先認購權,且購買的價格、條款和條件應與其他潛在投資人的購買相同,如果有【A類優先股】股權持有人放棄購買其優先認購權,則其他【A類優先股】股權持有人有權認購其放棄部分。


被投資企業新增資本時,投資人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3
反攤薄約定或反稀釋約定


條款含義:是一種用來確保原始投資人利益的約定,按照該約定,後來加入的投資人等額投資所擁有的權益不能超過這些原始投資人。


參考表述:


投資後,無論被投資企業以何種方式引進新的投資人,應經投資人書面同意,並應確保新投資人的投資價格不低於本輪投資的價格。


當被投資企業增發時,對被投資企業的估值低於投資人對應的公司估值,投資人有權從被投資企業或被投資企業的初始所有者手中無常或以象徵性價格獲得一定比例的額外股權。


4分紅權


條款含義:這一條款是為了避免被投資公司過度分配利潤而對投資人的投資價值產生不利的影響。


參考表述:如果可分配利潤沒有達到投資人投資總額一定的比例,被投資企業在未經過投資人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利潤分配。或者雙方就被投資企業將不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紅。就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可分配利潤,將由投資人和股東A按照N%對M%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通常投資人的比例較大)。


在投資期內,被投資企業不進行分紅。但自投資期滿後,且被投資企業實現利潤後的一個月內,被投資企業應按上述的分紅比例將可分配利潤進行分配。本條的規定即視為投資人和股東A已就前述分紅事項作出了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5強制清算權


條款含義:旨在當被投資企業發生破產清算時,保護投資人的投資利益。通常,在破產清算時,投資人將獲得一個優先於其他股權持有人的優先分配額。這一金額可以設定為投資人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當投資人獲得優先分配額以後,剩餘的部分將按照股權比例分配給包括投資人在內的全部持股人。


參考表述:投資人有權要求將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並且清算所得應當先支付給投資人。原則上投資人與股東A將根據股權比例對被投資企業剩餘財產進行分配,但股東A應當確保投資人獲得清算分配款項/財產不低於本協議第X條計算的協定價格(投資本金+回報)的110%。如果投資人按照股權比例分得的剩餘財產低於協定價格的110%,就差價部分,投資人有權在股東A根據股權比例應分得的剩餘財產中直接扣除。扣除後的剩餘財產(如有)將分配給股東A。股東A承諾屆時將在關於公司清算的相關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中做出同意公司清算,且按前述方法分配清算後財產的意見。


6投票權、經營管理權


條款含義:通常在投資後,公司治理結構中,投資人應當在董事會和股東會享有一票否決權,並享有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


參考表述:


1、各方同意並保證,投資完成後,標的公司董事會成員應不超過N人,投資方有權提名 N 人擔任標的公司董事,各方同意在相關股東會上投票贊成上述投資方提名的人士出任公司董事。標的公司應在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的同時辦理董事變更手續。標的公司新董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


2、各方同意並保證,所有標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均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上述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監事辭任或者被解除職務時,由提名該名董事、監事的一方繼續提名繼任人選,各方並應保證在相關股東會上投票贊成該等人士擔任公司董事、監事。


3、投資方董事對標的公司董事會的決議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負責監督公司新增註冊資本的使用,保證新增註冊資本用於協議約定的用途。


4、下列事項應當按照修訂後的公司章程規定的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如系董事會決議事項,則必須經標的公司董事會中的投資方董事的投票確認方可形成決議;如系股東會決議事項,則須經出席股東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2/3)以上 ,並在投資方的股東代表出席且同意的條件下,方可形成決議:


5.1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5.2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5.3公司業務範圍、業務活動的重大改變;


5.4購買和處置超過 200萬元以上的資產;


5.5公司向銀行貸款單筆超過500萬元或累計超過 1000萬元 的;


5.6對外保證或者擔保;


5.7修改公司章程;


5.8公司吸收新的投資或者對外投資;


5.9提起重大訴訟或仲裁;


5.10超過公司年度預算10%的支出;


5.11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或財務總監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12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5.13其它可能對公司經營、業績、資產等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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