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捐贈允許扣除的限額

企業捐贈允許扣除的限額

一是可以全額扣除的捐贈支出是否應當在上述步驟3中的納稅調整項目中扣除;二是對按3%與按10%計算的扣除限額是不分項按3%計算扣除限額,不分項按10%計算扣除限額,不分項按13%計算扣除限額,還是應當分項計算扣除限額.

目前的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說明是否應當將全額抵扣的捐贈出支進行扣除,假設不進行扣除,那麼對於可全額抵扣的捐贈支出既可以在後面的計算中全額扣除,又在這裡可以對它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扣除,這樣就對同一支出抵扣了兩遍,明顯不符合稅法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因此,筆者認為在此應當將可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進行扣除.

企業所得稅 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其他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企業所得稅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所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扣除項目,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佈的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有關稅收的規章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調整的規定中規定的有關稅收扣除項目."因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法規中規定對文化事業捐贈支出按照10%限額扣除的,所以它應視作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的扣除項目.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分項計算,但其計算基數是相同的.

企業捐贈允許扣除的限額

舉例說明:

某非金融企業按稅法有關規定2002年除捐贈支出之外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2002年通過國家機關向貧困地區捐贈10萬元,通過中華文化事業發展基金會向某國家重點交響樂團捐贈5萬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捐贈30萬元.則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的計算過程為:

1、一般性捐贈扣除限額=(100+10+5+30-30)×3%=3.45萬元,實際捐贈額大於扣除限額,按扣除限額3.45萬元扣除.

2、向宣傳文化事業捐贈扣除限額=(100+10+5+30-30)×10%=11.5萬元,實際捐贈額小於扣除限額,按實際捐贈額5萬元扣除.

3、向紅十字事業捐贈30萬元全額扣除.

4、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10+5+30)-(3.45+5+30)=6.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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