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單價、固定總價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優先選哪個有效規避風險?

一、合同類型的選擇

1、擬定合同、合同談判、簽訂合同時,選擇類型,對最後的控制效果不一樣,合同履行也不一樣,所以我們要把合同類型選對

99施工合同範本

老三類: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

新三類:固定單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2、一般來說,固定單價合同對於甲乙雙方最合理

原理:採用清單計價時,清單是業主提供的,量的問題是有招標人負責;價格是施工單位報的,價報錯了,是投標人負責的;量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價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風險共擔,最為公平。正應為如此,國家規範明文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採用固定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准的建設工程可以採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複雜的建設工程可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固定單價合同

:指招標人發佈的工程量清單當中某個清單子目工程量,暨發佈的清單工程量,和同一清單子目結算時,雙方認可的實際確認的工程量之間的差異,差距≤±15%,按時結算,單價保持不變;差距>±15%,工程量按時結算,單價不在固定,需要調整。量減少,價格調高。量增加的,價格調低!

固定總價合同:指招標人發佈的工程量清單當中清單工程量固定,投標人報的價格固定,固定量╳固定價格=固定總價,剩餘費用=固定總價為基數╳相應費率。

兩個條件:1、清單編制人發佈的清單文件和結算時的清單文件完全一致【換句話說,我們清單編制時沒有任何差錯】; 2、招標時的圖紙和結算時的圖紙,完全一致【換句話說,沒有任何變更】

當以上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固定總價不變!如果以上兩個條件有一個不滿足,儘管是固定總價合同,也要調整,固定總價合同=原固定總價合同±清單錯漏調整額±變更調整額。

二、選擇合同類型的優先順序

固定單價、固定總價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優先選哪個有效規避風險?

三、計價中合同價款約定內容和事項

新《計價規範》7.2.1規定:凡是與造價相關的10件事,在起草合同時,必須約定清楚。如果沒有約定清楚,發生糾紛的,雙方協商。約定清楚的,發生糾紛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生糾紛的,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法定(本規範)。

新《規範》

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措施費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

3.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4.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5.施工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6.承擔風險的內容、範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範圍的調整辦法;

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8.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9.違約責任及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10.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2004《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2.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4.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5.約定承擔風險的範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6.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7.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9.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法定(本規範)

這個原則是人民法院對造價合同糾紛判定的基本原則,也是仲裁委員會對造價、合同糾紛案件裁定的基本規則。也是甲乙雙方出現糾紛談判的原則,也是諮詢公司站在第三方角度,對造價糾紛調節的一個原則!是諮詢公司受法院委託,對糾紛調解的原則!

大於法定,前提是約定不違法。只要合同寫進去的,合同不違法的,就按合同。發生糾紛、結算時都按合同執行。因此我們造價諮詢在寫合同的時候就要把10點寫進去。

有約定從約定,就是我們的合同內容。

部分註釋:

【預付款定義】預付款用於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設備、購置或租賃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需要的款項。預付款支付比例不宜高於合同價款的30%。承包人對預付款必須專用於合同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費】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的28天內預付不低於當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其餘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四、合同約定中雙方對於風險費用

劃分的一強制四原則

強制規定

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範圍。

四個原則

1.完全由發包人承擔

政策、法規性變化的風險,由發包人承擔。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於發佈的除外;

(3)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的。

2.完全由承包商承擔

技術、管理風險:由於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3.雙方分擔

市場物價波動風險: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如建築材料、機械燃料等價格風險。材料價格的風險宜控制在5%以內,施工機械使用費的風險可控制在 10%以內,超過者予以調整。

4.各自損失各自承擔

不可抗力風險:發生時,影響合同價款的,各自損失各自承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