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如何認定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

近年來,全國各地在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活動中,已經逐步推行查詢投標人信用信息和使用投標人信用報告、信用等級證書。但是由於行政管理體系的分割,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門不一樣,推進程度不一樣,管理辦法也不一樣,形成信用信息孤島。其不少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企業出具的信用狀況證明表述不明確,甚至不恰當。

有些要求企業出具銀行資信等級證明,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書》,或是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等級證明。對於以上要求的表述,大多數企業是無法實現的,投標人對此是各尋其道、四處求助,頗感無奈。

出現這種現狀,一方面反映了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擬定招標文件時,對國家現行的信用體系建設制度政策瞭解和掌握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我國招標投標市場中信用體系建設的相對滯後。‍

如何認定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

《徵信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1號,2012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經營個人徵信業務和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一,該機構必須是經法定程序備案、公示的具備《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

第二,該機構有規範、完整的企業信用評價標準體系;

第三,該機構必須擁有自己的大數據查詢平臺,提供評價結果對外公示和查詢,供使用者查詢驗證,並接受社會公眾對被評價企業的監督和投訴。

第四,除了向企業出具信用等級證書外,還應有《企業信用報告》,應包括企業信用狀況綜合分析、政府監管、媒體評價、行業(公共行業)信用信息、企業自身經營狀況、市場反饋等內容。

第五,企業信用具有強烈的實時動態性,必須有截止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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