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新固定資產扣除政策優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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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关注」新固定资产扣除政策优惠多

對比財稅〔2014〕75號文件和財稅〔2015〕106號文件關於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規定,財稅〔2018〕54號文件主要變化有:

01

財稅〔2014〕75號文件和財稅〔2015〕106號文件規定,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扣除;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十大行業”)企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一次性扣除;十大行業中的非小型微利企業和其他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可以一次性扣除。區別在於十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一次性扣除,而其他企業只有購進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才能一次性扣除。

財稅〔2018〕54號文件規定,企業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以一次性扣除。除了金額從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外,還有如下三項稅收優惠:一是適用於所有企業,不區分十大行業和非十大行業;二是該設備、器具沒有規定用途,即使不是用於研發的設備、器具,也可以一次性扣除;三是該設備、器具範圍較大,一提到設備、器具,首先想到的是生產用機器、工具等,但該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也就是說,汽車、傢俱等固定資產,只要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都可以一次性扣除。

02

若超過500萬元,仍然按照財稅〔2014〕75號文件和財稅〔2015〕106號文件執行。即十大行業新購進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不區分小型微利企業和非小型微利企業;其他行業新購進超過500萬元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其他固定資產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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